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9章知識點
*9章 稅法總論
知識點:稅收法定原則
稅法原則可以分為稅法基本原則和適用原則兩個層次。
(一)稅法的基本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基本原則的核心
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2.稅法的其他基本原則
(1)稅法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2)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含兩方面:一是經濟效率;二是行政效率。
(3)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二)稅法的適用原則原則 | 內容 |
法律優位原則 | (1)含義: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3)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1)含義:一部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2)目的: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1)含義: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引起法律適用的混亂 |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 (1)含義: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定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2)應用: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1)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 (2)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 |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1)含義: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 (2)目的: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
(三)稅收法律關系
1.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稅收法律關系在總體上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由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方面構成。
(1)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在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征納雙方,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等。對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另一方的確定,我國采取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2)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客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征稅對象。
(3)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
2.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3.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是同國家利益及企業和個人的權益相聯系的。保護稅收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保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點:稅收立法與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一)稅收立法原則
1.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2.公平原則;
3.民主決策的原則;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二)稅收立法機關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舉例: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
舉例: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暫行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舉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在我國,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有關稅收的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舉例:財政部頒發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稅務代理試行辦法》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舉例: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暫行條例,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三)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稅法體系中各稅法按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限劃分、適用范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
1.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2.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3.按照稅法相關稅種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五種:
(1)商品和勞務稅稅法。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法。
(2)所得稅稅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3)財產、行為稅稅法。包括房產稅、印花稅等稅法。
(4)資源稅稅法。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5)特定目的稅稅法。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等。
4.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由于政治經濟條件和政治條件目標不同,稅收制度也有著或大或小的差異。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體系 | 項目 | 內容 |
稅收實體法體系 | 商品和勞務稅類 | 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 |
所得稅類 | 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財產和行為稅類 | 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
資源稅類 | 包括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特定目的稅類 | 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船舶噸稅和煙葉稅。 |
稅收程序法體系 | 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 |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 |
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 | 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
知識點:稅收執法
(一)稅款征收管理權限劃分
征收機關 | 征收管理 |
國家稅務局系統 |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路部門、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建稅,中央所屬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等 |
地方稅務局系統 | 營業稅、城建稅(國稅局征收的除外)、地方所屬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僅限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外)、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
海關系統 | 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稅種 | 中央政府收入 | 地方政府收入 |
消費稅 | √ | × |
關稅 | √ | × |
車輛購置稅 | √ | × |
土地增值稅 | × | √ |
契稅 | × | √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 | √ |
耕地占用稅 | × | √ |
房產稅 | × | √ |
車船稅 | × | √ |
增值稅 | 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 其余75% | 其余25% |
企業所得稅 | 鐵、銀總部、海洋石油企業 | 其余60% | 其余40% |
個人所得稅 |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 | 其余60% | 其余40% |
營業稅 | 銀、保總部 | 其余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銀、保總部 | 其余 |
資源稅 | 海洋石油企業 | 其余 |
印花稅 |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97% |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3% | 其余 |
知識點:依法納稅與稅法遵從
(一)稅務行政主體、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和權利
1.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負責稅收征收管理的工作等;義務: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等。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等;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二)稅務代理等稅務服務是稅法遵從的重要途徑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為以下五個方面:
1.公正性。2.自愿性。3.有償性。4.獨立性。5.確定性。
知識點:國際稅收關系
國際重復課稅與國際稅收協定
1.國際重復課稅
(1)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各自基于其課稅主權,在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分別課稅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2)稅收管轄權劃分原則:屬人主義原則和屬地主義原則。
(3)稅收管轄權的分類:居民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4)國際重復征稅的幾種情形:
①居民管轄權同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②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③地域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2.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為國際稅收條約。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有:
(1)協定適用范圍;
(2)基本用語定義;
(3)對所得和財產的課稅;
(4)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
(5)稅收無差別待遇;
(6)防止國際偷、漏稅和國際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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