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第二章知識點

第二章 增值稅法
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提供的應稅服務。
提供的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的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
(1)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單位性收費的活動。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的應稅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共22項,此處列舉其中幾點,剩下的部分要看教材掌握。
(1)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航空運輸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2)油氣田企業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以及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3)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5)對企業銷售電梯(購進的)并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企業銷售自產的電梯并負責安裝,屬于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要分別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6)試點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7)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2.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知識點: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銷項稅額
1.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即價外收入)。
價外費用常見的有: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上述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
但上述價外費用不包括以下費用:
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②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符合規定條件的代墊運費;
④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⑤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1)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三種折扣:
①折扣銷售(會計稱之為商業折扣):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②銷售折扣(會計稱之為現金折扣):銷售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
③銷售折讓:銷售折讓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
(2)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
以舊換新銷售,是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
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3)還本銷售
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
稅法規定: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以新產品的市場售價作為計稅依據。
(4)以物易物
稅法規定: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如果取得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
(5)包裝物押金
①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②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超過12個月)并入銷售額征稅。
應納增值稅=逾期押金÷(1+稅率)×稅率(稅率為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
押金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并入銷售額征稅時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③對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啤酒、黃酒押金按是否逾期處理。
【鏈接】消費稅中,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收消費稅。啤酒、黃酒因其從量征收消費稅,包裝物押金逾期不計算消費稅。
(6)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
銷售情形
稅務處理
計稅公式
一般納稅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提示】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增值稅=售價÷(1+17%)×17%
【注意】對于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2%
“營改增”后認定的一般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規定資產
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17%)×17%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
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2%
(7)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
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8)融資租賃企業
①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0)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11)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12)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3)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4)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由于視同銷售沒有售價,所以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注意這里是有順序的,做題時不是所有都適用組價的,一定要按照順序來選擇價格。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價中還應加上消費稅稅額,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對于不涉及從價計征消費稅的貨物來說,成本利潤率一律為10%。
(二)進項稅額的計算
1.準予抵扣的進項稅
(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購進農產品:
購進農產品進項稅=買價×13%
煙葉進項稅=買價×1.1×1.2×13%
(4)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5)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
納稅人應稅行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辦法
基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不再憑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
其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以及試點納稅人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規定抵扣
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①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簡稱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②成本法: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簡稱農產品耗用率)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的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注意:A:(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其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1)-(3)項的運費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費。
(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的情形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B: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3.進項稅額的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有兩種情形:
(1)以票抵扣的進項稅轉出:例如購買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稅額17萬元,計入成本的金額是100萬元,這100萬元也是計算增值稅的依據。所以在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時,直接用100×17%即可。
(2)計算抵扣的進項稅轉出,包括免稅農產品,收購免稅農產品計入成本的是收購金額×(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況下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時要還原為原來支付的農產品收購金額,即成本/(1-13%),然后再乘以相應扣除率計算進項稅轉出。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基本計算公式為: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或銷項稅=組價×稅率
對于用簡易征收方法計算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增值稅
1.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界定
(1)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
總的原則:銷項稅額的確定不得滯后,具體參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2)進項稅額抵扣時限的界定。
總的原則是:進項稅額的抵扣不得提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現為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營改增”也規定: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3.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規定
(1)進貨退回或折讓的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因進貨退回或折讓而從銷貨方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按規定扣減,造成進項稅額虛增,不納或少納增值稅的,屬于偷稅行為,按偷稅予以處罰。
“營改增”也規定: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2)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
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沖減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4.一般納稅人注銷時進項稅額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5.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具體規定如下:
(1)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增值稅法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 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該知識點為新增內容,具體可以參見教材68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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