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淺談綠色稅收來源:中國稅務學會作者:遼寧省稅務學會課題組日期:2007-11-26字號[ 大 中 小 ]   黨中央、國務院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指出:“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這個決策既符合我國的國情,又符合世界經濟發展的方向。在全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形勢下,作為調節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杠桿,稅務部門應盡快建立綠色稅制,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支持。  一、建立綠色稅收的意義  綠色稅收是指國家為了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推進清潔生產、實現綠色消費的一種稅制。建立綠色稅收是以資源的高效循環利用為核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為特征,以清潔生產為手段,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經濟的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模式。它是利用生態學規律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充分體現了國家既要保護自然環境,又要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決策。為此,發展循環經濟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建立綠色稅收是和國際稅收接軌的需要  綠色稅收這一概念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并在80年代得到廣泛運用。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早在1932年《福利經濟學》中提出:“外部成本內在化”的理論。在此基礎上,又提出開征環境稅。自20世紀8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以庇古的理論為依據研究如何以稅收手段調控經濟發展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關系。各國均采取征環境稅的措施,迫使生產者和消費者在經濟行為的決策時考慮環境成本的問題。目前,世界很多國家已征收環境稅(有的是環境污染稅,有的是生態破壞稅)。據《環境與稅收》報告顯示,在OECD成員國中有14個國家征收50多個環境稅。我國是WTO成員國,我國的經濟是世界經濟的組成部分。我國的稅制必須與世界稅制接軌,要把我國的經濟很好地融入全球經濟,我國就必須走建立綠色稅收、發展循環經濟的道路。  (二)建立綠色稅收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需要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戰略,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稅收在發展循環經濟和實現可持續發展中,具有宏觀調控和財政收入的功能。所以,我國要早日實現小康社會的目標必須建立綠色稅收。  (三)建立綠色稅收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市場經濟指資源配置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我國早已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時代,各種資源的配置都是依靠市場進行配置。由于一些配套改革措施沒跟上,資源的配置還存在許多問題。資源的無度開采、利用率低、廢棄率高和污染物多等問題,我國的生態環境日趨惡化,企業的成本高、效益低、競爭力弱。在市場經濟不足和失靈的情況下,經濟手段是彌補不足的最有效方式。而稅收又是經濟手段最有效的手段。所以,我國建立綠色稅收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  我國現行稅制是1994年稅改后形成的,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稅制框架。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該稅制出現了一些缺欠,特別是在綠色稅收方面顯得更加突出。  (一)缺少綠色稅收的理念  我國于1994年進行了稅制改革。在稅制設計時,有財政和調控理念,缺少綠色稅收和循環經濟的理念,所以沒有設置專門的保護生態環境的稅種,更沒有保護環境的稅制體系。  (二)稅制中綠色不綠  在我國的現行稅制中,也有散見于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中保護資源的條款。但是都不是為了保護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而是為了調節納稅人因資源地理條件優劣形成的極差收入。散見于上述稅種中保護資源的條款對保護資源直接或間接地起到了一點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其作用幾乎為零。  (三)綠色稅收范圍窄  資源稅是國家對資源開采條件、資源優劣和地理位置差異形成的極差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稅。只是對礦產品和鹽征稅,其他資源都被排除在外。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和地熱等資源。計稅依據是以應稅資源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不是開采數量,客觀上鼓勵了納稅人對資源的濫采用,造成資源的浪費。  (四)綠色稅制被費代替  我國目前鼓勵綜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措施主要是以行政手段和一些經濟手段。在行政手段上,主要是通過各種文件和規章等;在經濟手段上,主要是通過各種收費和罰款。這些都不足以形成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三、 建立綠色稅收的建議  根據我國人口眾多、資源匱乏、環境惡劣、污染嚴重等國情,結合我國稅制方面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下列建立綠色稅收的建議。  (一)完善現有稅種  1、 完善資源稅。一是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進一步增強資源稅的功能。二是擴大征收范圍,將那些必須保護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和地熱等資源。三是調整計稅依據,將現行的以應稅資源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改為以開采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計稅稅額。四是把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業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各類資源性費用也并入資源稅。  2、 改革土地使用稅。由于我國住房商品化的不斷發展,土地和房產價值緊密相聯,將土地和房產分別課稅可能導致重復征稅。為此可將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將課稅范圍擴大到農村,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土地日趨緊張的矛盾。  3、完善消費稅。消費稅不僅具有籌集資金和調節消費的職能,而且具有保護環境和發展循環經濟的功能。一是擴大征收范圍,今年4月1日起實行新的消費稅稅目、稅率已經顯現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作用,還應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將導致環境污染的消費品都列入征收范圍,如飲料容器、一次包裝物、氟利昂等;二是提高稅率,對環境污染高的消費品,要實行高稅率。  4、 完善增值稅。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納稅人技術改造的積極性,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東北地區轉型試點的基礎上,國家應盡快在全國推開,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凡是納稅人購進的的固定資產都允許抵扣,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提高技術改造的積極性,研制出更先進的環抱設備。  5、 完善企業所得稅。一是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使內、外資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二是對節能、環保的技術改造項目,除據實稅前扣除外,還應加計扣除。三是對于高能耗、重污染的設備應允許加速折舊。四是對于購進節能、環保、清潔生產設備應予以投資抵免。五是對環保企業給予一定優惠政策。  (二)開征新稅種  (一)開征環境保護稅  在新一輪稅制改革時,要有綠色稅收和循環經濟的理念,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稅。適時開征保護生態環境的稅種,如污染稅、垃圾稅等,構建生態稅收體系。從資源的開采、生產、消費到綜合利用等各個環節保護生態環境和發展循環經濟。  (二)開征燃油稅  我國征收的養路費和車船使用稅雖然能增加財政收入,但是不能調控資源節約和環境污染。如果開征燃油稅,這些缺陷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