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論我國財產稅制的重構來源:中國稅務學會作者:丁蕓孟芳娥日期:2008-02-21字號[ 大 中 小 ]   現代國家已經形成了三大稅收體系,即所得稅體系、商品稅體系和財產稅體系。對于財產課稅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其在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以及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所得稅和商品稅不具備的功能和特點。1994年我國針對流轉稅和所得稅進行了稅制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對財產稅的改革則相對滯后,財產課稅制度還很不完善。我國在十五期間,經濟狀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目前對于財產的課稅制度已經明顯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我國已經加入WTO,今年中央又提出十一五規劃的背景下,盡快改革和完善財產稅制已成為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的共識。我們認為對我國財產課稅問題必須從宏觀著眼,突破現行稅制的束縛,擯棄零敲碎打式的思維方式,樹立大財產稅觀,按照科學、規范、簡化的原則,對現行財產稅類的各個稅種和其他稅系的相關稅種進行結構性整合,重構我國的財產稅制,設置統一的財產稅,確立其地方主體稅種地位,使之真正發揮在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方面的效用。  一、財產稅的含義和特征  對財產進行課稅,是對納稅人擁有或支配的、稅法規定的應稅財產就其數量或價值額征收的一類稅收的總稱。財產稅不是單一的稅種名稱,而是一個稅收體系。目前,國內外的相關文獻對于財產稅體系的理解和界定并未達成共識?! ∮杏^點認為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遺產稅。房地產稅是對規定的房產征收的一種稅收,由地稅負責征收和管理,收入歸地方政府所有,所占比例不大;城市房地產稅是對規定的城市房地產征收的一種稅收,所占比例也很小;遺產稅是以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為主要目的,以被繼承人死亡以后所遺留的財產作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收,我國現在尚未征收。  也有的認為財產稅一般分為對財產的所有或占有的課稅以及對財產的轉移課稅。財產稅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如從課征方式角度可區分為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從征稅對象角度可區分為靜態財產稅和動態財產稅;從課征標準角度,可區分為財產價值稅和財產增值稅等等?! ≡诤氯缬窬幹摹抖愂绽碚撗芯俊分校J為中國目前開征的財產稅只有房產稅和契稅等,在鄧子基所著的《稅種結構研究》中認為我國目前的財產稅類包括: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以及待開征的遺產稅?! ∶绹斦W者馬斯格雷夫則把財產稅制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財產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課稅,包括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而另一類是對財產的轉移課稅,主要是遺產稅、繼承稅和贈與稅。從財產課稅的基本定義及世界各國實行的財產稅制的實踐情況來看,馬斯格雷夫對財產課稅的劃分為各國制定財產稅制時所重視和采納。  以上任何一種理解都是相對的,但是要給出一個明確的界定和范圍的確存在一定的困難。我認為應按照財產的運動形式對財產稅進行界定,即對居民持有的、有償購置和轉讓和無償轉移的財產課稅?! 《?、財產稅制重構的必要性  財產稅是古老的稅收制度,在許多國家,財產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特別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而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入,目前的財產稅制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籌集收入、均衡財富分配、抑制房地產過熱投機等作用,因此有必要對于財產稅制進行重構。財產稅制重構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迫切要求改革財產稅制,強化稅收的調節功能  稅制改革歷來是一定時期內國家政治和經濟改革的產物。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向縱深發展,稅制改革的環境條件也在不斷變化,對財產稅制的調整和改革不斷提出新的要求。  1、從經濟環境來看。我國國民經濟迅速發展,社會財富不斷積累,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并出現了高收入階層,個人和法人擁有的各類財產大量增加,既提出了加強財產課稅的必要,也為擴大財產課稅范圍提供了深厚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我國現階段經濟領域也出現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深層次問題,如企業改組改制帶來的財產權屬變化,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等,這些都需要稅收上的有力配合,而現行稅制在上述方面的內在調控機制都有所欠缺。財產課稅有利于彌補商品稅和所得稅的不足,發揮稅制的整體調節功能。因此,要解決目前雙主體稅制收入功能強、調節功能弱、分配失衡等問題,必須通過完善財產稅制,改變其稅基窄、稅額小、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低的現狀,充分發揮其公平社會財富分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組織稅收收入等作用。  2、從制度環境來看。隨著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確立,我國目前已進入全面的制度創新階段,經過幾十年尤其是改革開放20多年來的不斷完善,我國在商品稅制和所得稅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已經達到了一個較好的程度,但在財產稅方面目前仍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這種滯后與我國長期以來對財產權尤其是對私人財產保護尚未立法有直接的關系。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維護公有財產權,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保護私有財產權,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目前我國修改憲法、完善私人財產保護制度的實施過程已經啟動,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討論并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從國家根本大法的層面明確了對私人合法財產的保護,這為加強財產課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和制度幫助。物權法的制定在現階段及可以預見的一段時期,財產課稅的制度約束環境已經并將繼續發生新的重要變化,調整和完善財產稅制的重要性日益顯現出來?! 。ǘ嫿ü藏斦蚣埽惹幸笸晟品侄愔乒芾眢w制  合理配置地方主體稅種健全公共財政體制是十六屆三中全會對建立我國財政運行新模式的一個重要定位。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框架,從政府收入的角度看,最主要的一點就是要大力實施稅費改革,清費立稅,使稅收成為政府收入的主渠道,以規范各級政府的收入行為,減輕居民和企業的負擔,提高社會經濟效率;從財稅體制的角度看,要求根據經濟社會事務管理責權的劃分,科學構建稅制結構模式,合理選擇主體稅種,但是,在重構我國財產稅制過程中,既要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避免走彎路,又要考慮我國的現實情況,不能照搬照套。為此,我們建議建立“大財產稅”,即只設立一個稅種,名稱即為“財產稅”,然后將社會各類適宜課稅的財產項目作為財產稅的稅目,分別確定計稅依據和稅率,分項進行課征。基本思路是:整合稅種,統一名稱,分項課征;擴大征稅范圍,規范計稅依據,控制稅收減免;適當下放稅權,提高收入比重,確立財產稅的地方主體稅種地位?! 。ㄈ段餀喾ā返闹贫樨敭a稅的征收打下了基礎  物權法是一部明確物的歸屬,保護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通俗地說,小到一個鈕扣、一塊手表,大到一幢房屋、一座礦山,凡涉及所有權歸屬問題,都需要物權法來規范、調整和保障。2005年7月1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閉幕會上,吳邦國委員長鄭重宣布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同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又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四次審議?!段餀喾ā凡莅笇?、集體和私人的財產所有權置于一章,發出了對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權一體保護的信號?!段餀喾ā纷鳛檎{整財產支配關系的法律,能夠促進民事主體更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促進社會財富的迅速增長,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也是財產稅征收的先決條件。如我們認為物業稅是一種財產稅,是針對房屋以及土地的擁有者或者是租賃者占有房屋征收稅負。但是,由于我國土地不由個人所有,所以,居民在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同時對土地只享有使用權,從嚴格意義上講,對房屋征收“物業稅”與對土地使用權征收“物業稅”兩者很難統一起來。在建筑區分所有權制度沒有建立之前,特別是在《物權法》沒有出臺之前,在法律上設定物業稅這樣的財產稅是不合適的。因此,隨著《物權法》的制定為財產稅的征收打下了基礎?! ∪?、財產稅制的國際比較  從近年來各國的稅收實踐來看,國際上實際征收的財產稅主要有一般財產稅、土地稅、房屋稅、不動產稅、凈值稅、遺產稅和贈與稅、機動車輛稅等。世界各國財產課稅雖在稅制要素等諸方面存在著明顯差異,但仍具有一定的相通之處,對我國當前改革和完善財產稅制有著重要的啟示和借鑒作用。主要體現在:  (一)從開征范圍看  當前世界各國普遍對財產課稅且以不動產為主要課征對象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行的財產課稅形式標準,目前世界絕大部分國家均對財產課稅且稅種類型各異。財產課稅主要集中于財產保有和轉移環節,按這一原則開征不動產稅類、財產轉讓稅類、繼承與遺產稅類的國家越來越多。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總體開征規模相對較大。不動產稅類已成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財產課稅的主要形式,其課稅對象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而且課征范圍在許多國家已由城市延伸到了農村。  (二)從稅制模式看  各國在財產課稅稅種的配置、計稅依據的確定和稅率的選擇上體現了國情原則各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背景的不同,必然決定各國對財產課稅模式選擇的不同。在發達國家,如美、法、德、荷、瑞典、奧地利等國,一方面由于公民傳統納稅意識較強,稅收征管手段先進,征管制度較為嚴密,另一方面因其采取逐漸降低少數人集中大量財富比例的宏觀政策取向,而且財產類目繁多,財富體現標志不僅僅是土地和房屋,故其多選擇稅基范圍較廣、計征技術要求較高的綜合課征的財產稅,尤其是近10多年來推廣的凈值稅,并相應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則因稅源相對偏窄、納稅觀念淡薄、征管機制疏松,加之農業占主導地位等因素,大多選擇了以土地、房屋為主要課稅對象的分別征收的個別財產稅;同時,基于評估機制滯后和征收成本高昂等因素的影響,許多發展中國家仍一直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印度、巴基斯坦及非洲、拉美等一些發展中國家開征的凈值稅,亦與其殖民地歷史背景密切關聯,但實際在課稅范圍上與歐美發達國家差異較大。上述國情原則的另一個直接結果,概括地講,就在于發達國家普遍以市場價值作為財產課稅的計稅依據,并多選擇比例稅率,其中遺產稅和贈與稅一般為多級次累進稅率;發展中國家則普遍以土地面積或財產賬面價值為計稅依據,且多采用不同的差別比例稅率(土地稅多為累進稅率),其中少數國家開征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一般多為較少檔次的超額累進稅率??傮w看來,發達國家隨著近年所得稅稅率的滑降,財產稅稅率不會普遍大幅下調,反而有上升趨勢;一些發展中國家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與宏觀經濟政策的取向,稅率的調整有高有低。 ?。ㄈ呢斦`屬關系看  財產課稅多屬地方稅收,總體規模偏小但仍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在近年來各國的具體實踐中,財產課稅一方面具有稅源分布廣泛的區域性特征,便于地方政府做到對本地區的稅源實施嚴格監控,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財產稅收入的財政支出目標主要用于地區性的公共服務,極大地體現了負稅與收益對等原則。因此,一些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大多把財產課稅歸為地方稅,劃為地方財政收入。在發達國家,無論是美國、法國等聯邦制國家,還是日本、英國等單一制國家,大多數財產課稅的稅種均劃歸地方政府;許多發展中國家近年也極為重視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并多把財產稅交由地方管理與支配。雖然財產課稅收入規模在許多國家稅收收入總額中的比重普遍不是很高(一般地發達國家為10%-12%、發展中國家為5%以下),但占地方級稅收收入的比重卻較為可觀,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之一。據《外國稅制概覽》(國家稅務局編譯)的有關資料顯示,在世界上最富有的美國,財產稅收入規模占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0.44%,但在地方級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卻達到75.43%;我國周邊四國(日本、俄羅斯、印尼、菲律賓)財產稅收入在地方級稅收入中的比重,除俄羅斯外均為20%以上,從這里可以看出,各國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已轉向以財產稅為主。  (四)從管理權限看  一些分稅制國家的地方政府對隸屬于自己的財產課稅擁有較大的稅權和財權在財產課稅的稅權問題上,目前向地方分權的傾向已成為主流,一些分稅制國家可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對財產課稅的開征、停征、調節范圍及負擔水平和收入規模,并且對財產課稅收入相應享有較大的財權。首先,我們來考察稅收立法權較為分散的國家,這以美國最為典型。在美國,財產稅法由各州制定,并可根據本州財政預算情況和稅基確定計稅依據、稅率幅度及減免稅等稅收要素。這充分體現出財產稅已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地方稅,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與支配,收入劃歸地方政府用于當地的社區公共服務。其次考察稅收立法權較為集中的國家,這以日本最為典型。日本的財政分為中央、都道府和市町村三級,各級財政均有屬于自己的稅種,其中市町村地方政府收入約30%左右源于財產課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稅、營業場所稅(場所所有者繳納部分)、城市規劃稅等。雖然中央通過課稅否決制度對財產課稅實行嚴格管理,但《地方自治法》和《地方稅法》卻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率決定權和新稅開征權,財產課稅收入亦通過地方財政用于公共服務需求。如固定資產稅稅率由各市町村在1.4%-2.1%之間制定,城市規劃稅開征與否亦由各地自行決定。尤為重要的是,隨著地方政府事權的擴大,一些國家正逐步下放財產稅稅種的立法權,呈現出財產稅稅種增加、稅率上揚的整體態勢,這就不僅進一步保證了財產課稅仍將作為這些國家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稅基愈加寬廣,財產課稅收入總額越來越大?! 。ㄎ澹恼鞴苁侄慰础 〈蟛糠职l達國家已形成一套相對成熟的管理辦法和配套制度首先,就目前財產稅計稅基礎的確定而言,世界各國所認可的和在實際征收中所運用的財產估價方法主要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重置成本法。與此相適應,許多國家的稅務部門專門設有財產評估機構,比如英國的資本稅收辦公室,新加坡的產業估價及核稅處,美國的財產管理處及財產評估辦公室等。以美國為例,它的財產評估機構均設在地方稅務局系統,各州稅務局設立的財產管理處負責財產的估價和財產稅的征收;但在一些邊遠城市和小城市里,財產估價辦公室只負責財產估價,財產征收辦公室只負責財產稅征收,二者之間實行嚴格分離。其次,在征收方式上,目前財產稅在各國一般是按年征收,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如英國、巴西等國為一次繳清(少數巨額財產稅經批準可分期繳納),而美國、新加坡、秘魯、墨西哥等國則為分期繳納。在實際操作中,各國財產稅普遍以查定征收為主,一些國家雖然也要求納稅人自行申報,但稅務機關僅以此為參考,對納稅人的財產仍通過估價來確定應納稅額并發出繳稅通知單。再次,在處罰手段和法律救濟上,各國均對財產稅納稅人違法行為實行嚴厲處罰,凡未按期納稅者除加收利息和罰款外,稅務部門還行使對財產的留置權和拍賣權。同時,絕大部分國家對財產稅納稅人也提供復議、訴訟等法律救濟手段,如美國在各州設有一個稅務委員會專門負責財產稅的復議工作,如果納稅人不服復議結果,還可向法院上訴,由法院最終裁決?! 。亩愂阵w系看  許多國家財產稅系逐步發展并趨于完備,與其它課稅體系相得益彰世界各國的財產課稅都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進程。首先,通過綜合分析財產稅稅種形成的時序,目前一些國家從早期對不動產課征不同稅名的財產稅,到現代遺產稅和贈與稅、凈值稅的普遍征收,逐步使財產課稅體系在稅種數量上完成了由單一到多稅配合的配置過程。許多國家在財產稅制建設尤其是在稅種要素設計上還不斷予以研究、改良和改革,從真正意義上使整個財產課稅體系由簡單原始向完善健全的方向繼續發展?,F在,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等,大都建立起了一套寬稅基、多稅種(或多稅目)、整體配合、功能協調的財產課稅體系;一些發展中國家雖受各種條件的制約,但也大部分通過開征多個財產稅稅種,并不遺余力地建立健全各項輔助制度,大力強化稅收管理,同樣使財產課稅體系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發展與完善。這主要反映在許多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發展中國家,雖然以市場價值為稅基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但他們亦在逐步放棄以土地面積或賬面價值作為財產稅基的做法,已經或正在轉向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如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保加利亞等。其次,通過綜合分析財產課稅在各國稅制體系中的總體定位,發達國家普遍以所得課稅為主體稅種,發展中國家以商品課稅為主體稅種。盡管財產課稅居于配合性的次要稅種地位,但仍是現行各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地方政府賴以斂聚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源泉,在各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比較穩定,不可能被取消或被其它稅種取代。它與所得課稅和商品課稅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一國完整的稅收體系。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當前世界各國財產課稅體系正在向穩定地位、提高比重、優化稅制、嚴格征管的方向發展;中國在選擇財產課稅制度時除考慮我國的國情、生產力發展水平及稅收征管水平之外,還必須考慮與貿易伙伴的稅制協調,更要考慮周邊國家及世界各國財產課稅體系發展的主流趨勢,尤其是經濟強國的發展趨勢?! ∷摹ξ覈敭a稅體系重構的建議  我國財產稅體系應包含房地產稅、車船稅、遺產稅和贈與稅。其中房地產稅包括物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物業稅作為新的主體稅種,爭取于2007年1月1日后開始征收,其他稅種隨之調整和完善。  (一)物業稅的制度設計  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淮在2006年4月17日參加第二屆中國財富論壇時做了《物業稅:為什么征和怎樣征?》的報告,在報告中他指出:市場經濟有一個原則,有資產就要征稅,因此中國肯定要征物業稅。普通老百姓合理住房的物業稅可象征性的征收,稅率可以是萬分之一,甚至是零。征物業稅的*9個重要的功能就是,當你超過必要限度,住大房子占有了優質資源,浪費了社會能源,就需要多付出代價。物業稅用以調整資源在不同人群中的分配比重,限制、甚至抑制奢侈性和一定程度的享受型消費,保護普通老百姓生活必需的消費。中國人民銀行副司長許健指出,物業稅必須建立在物權法基礎上,肯定了物權私有財產才能征稅?! ∥覈飿I稅開征應當根據“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的基本思路進行。簡稅制包括稅種的減少、稅率檔次的簡化、稅收優惠的減少和納稅程序的簡單化等內容,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為稅種復雜而導致重復征稅等稅負不公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稅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實現稅法的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寬稅基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從外延上擴大稅收的征收范圍;二是從內涵上減少稅收優惠,是稅基更整潔,在不加重經濟扭曲的情況下籌集更多的收入就要求擴大稅基。寬稅基主要是為了實現稅收公平,讓更多的納稅人公平負擔提供公共物品的費用。寬稅基有助于減少稅收流失,增加財政收入。低稅率是指法定稅率即名義稅率不能過高,避免納稅人負擔過重。  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稅收體系中直接以房地產為課稅對象的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6個稅種。開征物業稅主要涉及這六個稅種的調整。下面進行逐一分析?! ?、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應當并入物業稅 ?。?)房產稅和城市房產稅性質上與物業稅相同,都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在房屋保有環節征收的財產稅類。 ?。?)二者性質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納稅人,前者是針對國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和使用人,后者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中國加入WTO后,內外兩套稅制已經不適應中國目前的經濟情況,新一輪稅制改革的一個重點就是統一內外兩套稅制。因此有必要將兩者統一并入物業稅?! 。?)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設計也不合理。城市房地產稅是1951年開征的,房產稅是在1986年開征的,開征年代比較久遠,當時設計的計稅依據和稅率設計已經不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因此有必要將這兩稅合并后開征統一的物業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當取消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1988年開始征收的,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開征此稅的背景是當時中國土地是無償使用的。開征此稅的目的是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但是目前情況已經發生轉變,我國土地使用制度已經從無償變為有償,已經從行政劃撥變為公開市場買賣,該稅開征的基礎已經不存在了。因此有必要將其取消?! ?、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應當保留,但是需要改革  耕地占用稅屬于特定目的稅類,開征的目的是抑制對耕地資源的過度占用。我國耕地面積逐年減少,因此有必要將此稅保留。但是因為我國的耕地占用稅采用的是以實際占用耕地面積乘以定額稅率一次性征收的辦法,而定額稅率是根據耕地所在地區人均耕地面積的多少確定的,偏離了土地價格,與地價相比,耕地占用稅的稅負是非常低的,起不到任何抑制作用,失去了寓禁于征的目的。因此應當對耕地占用稅進行改革,應將耕地占用稅的計稅依據改為耕地的評估價值,并且不同地區采用差別稅率,使其真正發揮保護耕地的作用。  我國土地增值稅也屬于特定目的稅類,是1993年底開征的,當時的背景是1993年后我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市場發展非常迅速,出現了過熱現象。為了抑制炒買炒賣土地投機獲取暴利的行為,以及規范國家參與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財政收入,國家開征了土地增值稅。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增值稅應當取消,理由是土地增值稅名義稅率過高,過高的稅負會對正常的房地產流轉產生不利影響;另外,我國僅就已出售土地的增值額課稅,這使得出售土地與保有土地之間存在稅負差異,可能會強化保有土地的偏好,影響本已稀缺的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再次由于土地增值稅計算繁瑣,征收阻力大,已經造成了很高的稅收成本,收入是得不償失的。因此主張取消土地增值稅?! 〉悄壳胺康禺a市場過熱的勢頭仍然存在,房地產投機也依然盛行。理論上說土地增值稅在抑制土地投機方面是有效的,只是目前由于征收辦法繁瑣,征管不力等一些人為的因素,造成目前此稅收入不高。所以增值稅不應當取消,而是需要進行適當改革,提高征收效率,比方說簡化征收辦法,降低名義稅率,加強征管等?! ?、契稅已經是比較規范和成熟的稅種,相對比較獨立,今后的物業稅改革,契稅只是需要完善?! ⊥ㄟ^合并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取消不合理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保留契稅,改革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 物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構成了我國的房地產稅收體系,改變了過去房地產稅制中重流轉輕持有的局面。  物業稅的納稅人、課征對象和征稅范圍:  1、物業稅的納稅人  物業稅是以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擁有或受其支配的不動產(包括房產和地產)為課稅對象在不動產保有環節課征的一種財產稅。根據物業稅的概念,物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是不動產(包括房產和地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覈用裰幌碛型恋氐氖褂脵啵⒉幌碛型恋氐乃袡?。因此我國物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及房產的所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具體包括:一我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或建筑物所有權的我國單位和個人;二我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或建筑物所有權的外國單位和個人?! ?、物業稅的征稅對象  物業稅的征稅對象為不動產及其附屬物,包括房產和地產。其中,房產是指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征稅范圍  關于課稅范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對境內所有土地和建筑物普遍征稅,只是對農村有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我國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只適用于城市、城 鎮、建制鎮和工礦區而不適用于農村地區。有觀點認為考慮到農民負擔的問題,不應當將農村地區包括在物業稅的征收范圍之內。但是如果不將農村包括在征收范圍之內,一方面會減少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目前,許多企業都坐落于以上稅種課稅范圍之外的區域,這些企業與坐落于城鎮的企業在對公共品的享受方面并沒有本質區別,卻不需要承擔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因此,物業稅的課稅范圍應擴大到農村,這同時也迎合了我國統一城鄉稅制的趨勢。但是在進行物業稅設計的時候,要注意城鄉兩者的區別,避免加重農民的負擔?! ?、物業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計稅依據  不動產稅的課稅依據可以分為四類:一是改良資本價值,一般囊括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評估價值;二是未改良資本價值,計稅依據僅為土地價值,而不包括土地改良物的價值。三是租金收益,主要體現為從租計征的年值制度。四是物理特征,如土地面積等。從各國不動產課稅實踐來看,很多國家如美國都不是單純采用一種計稅依據,而是多種計稅依據同時并用。盡管各國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但近年來的實踐還是表明,多數國家的不動產課稅在計稅依據選擇上,開始出現兩個明顯的傾向:一是傾向于采用統一種計稅依據;二是在選擇統一種計稅依據上又傾向于采用從價計征的改良資本價值。目前,英國、荷蘭和新西蘭等國的不動產課稅都體現了這些傾向?! ∥覈F行房地產稅制中,一般是以土地面積或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然而,按這兩種計稅依據征稅均不能隨著經濟發展相應增加稅收收入,也不符合國際對房地產征稅的通行做法。因此筆者認為物業稅應當從價計征?! 姆康禺a升值的具體情況來看,升值的部分實際上主要是地價,土地作為稀缺資源,從長期來看其價格將會不斷上揚,而地面附著物則會隨著折舊的累計,其凈值呈不斷下降的趨勢,即:房價本身隨著房屋實際使用年限的不斷增加而呈下降趨勢。此外,房地產的價格還受房屋戶型、交通便利程度、生活配套設施是否齊全等因素的影響?! 。?)稅率  設計稅率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A.不能減少目前政府的財政收入。因此取消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的收入應該作為設計物業稅稅負必須考慮的因素,要保證開征物業稅前后財政收入不會因為物業稅而大幅度波動。  B.量入為出。根據國際慣例,稅率不是固定的,而是逐年變化的,要根據政府的支出來確定物業稅的稅率。可以根據本年財政支出狀況,并參考下一年的財政預案,確定下一年的稅率。具體確定方法為:  稅率=(地方支出-非物業稅收入)/各類可征收物業的評估價值之和  C.稅負要合理,不能超過居民的承受范圍。  考慮到各地的情況不同,建議將稅率的制定權下放到省。各省根據本省各地的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稅率?! ?、稅收減免  政府出于各種考慮,可以對不同用途的房地產減免物業稅。主要可以對以下等幾類房地產采取減免稅政策: ?。?)居民所擁有的用于自住的房產。應當對居民用于自住的和用于投資的房產進行區別對待,對居民自住的房產采取免稅政策。 ?。?)公共財產。主要指地方政府所擁有的非盈利的主要用于提供公共服務的產品。 ?。?)社會弱勢群體所擁有的房產。比方說孤寡、殘疾等特殊人群所擁有的房地產;社會低收入人群所擁有的房地產等?! 。?)非盈利組織或機構所擁有的主要用于增加公共福利或弱勢人群福利的房地產。 ?。?)其他政府鼓勵、扶持或保護的不動產。比如說政府扶持的用于環境和自然保護的不動產等?! 【唧w措施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需要進行靈活設計?! 。ǘ└母锖屯晟苾韧庥袆e的車船稅制  1、將車船使用稅更名為車船稅,還其財產稅性質,即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而不論這些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額度如何?! ?、合并內外稅制。對國內企業和個人征稅的車船使用稅與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僑征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合并,統一征稅車船稅。這樣既有利于簡化稅制、統一稅政,又有利于公平稅負,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調整計稅依據。作為財產稅,其計稅依據應該是車船的價值,即價值大的多征,價值小的少征。這里作為計稅依據的車船價值有兩個:一是車船原值作一定的扣除;二是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將,以評估值為計稅依據更科學,但是由于市場因素多變,以及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車船的價值隨時有被高估或低估的可能,征納雙方容易產生矛盾、而且將大大增加實際工作量。因此,以車船原值作一定扣除為計稅依據,在理論上有其合理性,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至于扣除比例可由中央規定一個幅度范圍,然后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在具體操作上,應該對單位價值未超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  4、適當提高車船稅的稅額標準。1986 年出臺的車船使用稅,其稅額標準是比照 1951年出臺的車船使用牌照稅而定的,明顯偏低。這是由當時的經濟狀況決定的?,F階段,適當提高車船稅的稅額標準是可能的。同時,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負。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統籌考慮,本著不增加納稅人整體負擔的原則,將目前在車輛擁有階段征收的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并入該稅中考慮,并取消相應的收費項目?! ?、車船稅仍為地方稅,但是屬于專項稅。車船稅具有稅源上的地域性和稅基廣泛等特征,便于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因此應該把車船稅作為地方稅。另外,考慮到我國目前道路建設任務繁重,尤其是廣大西部地區財政困難,如果能把車船稅作為地方政府的專項收入,專門用于地方道路交通事業,將會促進地方交通事業的發展?! 。ㄈ╅_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無論是從完善稅制、增加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還是從與國際接軌等各方面考慮,我國都應及時地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首先,關于稅制模式的選擇。考慮到我國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短期內無法提高以及征管水平相對落后等實際情況,我國宜采用總遺產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這樣有利于稅源的控管;其次,關于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配合模式?;谖覈壳暗恼鞴芩?,宜采用分設兩稅,并行征收的方式,即對生前贈與財產課征贈與稅,對財產所有者死后遺留的財產課征遺產稅。這樣可防止納稅人生前大量轉移財產而逃稅,從而充分發揮贈與稅對遺產稅的補充作用;最后,關于稅率的設計。從國際上來看,遺產稅的稅率有累進稅率和單一比例稅率兩種形式。實行累進稅率有利于遺產稅收入再分配目的的實現,比較公平,而單一比例稅率則便于稅收征管。我國遺產稅開征的主要目的是對收入分配進行重新調整,因而應選擇累進稅率方式。同時應注意不論以遺產繼承方式還是以贈與方式轉移財產,其所負擔的稅收大致平衡,贈與稅的稅率安排不應低于遺產稅的稅率?! ∽髡邌挝唬菏锥冀涃Q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