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ㄒ唬┲醒朐V訟審判機構中央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ǘ┑胤剿痉C構地方則實行行政司法合一體制,郡、縣政府及官員都有司法權。
二、訴訟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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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義:揭發,舉報,爭訟,控告,起訴
2、告者:官、民
3、類型:“公室告”、“非公室告”★、“捕告”、“自告”等。·律將當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訴的案件分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兩種。
室告指舉告他人賊盜行為的告訴。此類告訴官府必須受理,說明賊盜是秦律打擊的重點。·告室告即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其子和奴婢時,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的告訴。此類告訴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對宗法制度的維護。
(二)審訊程序:初審:告劾--捕系---訊獄---鞫獄---論獄—當獄---具獄。上訴:乞鞫;疑難案件:讞獄.特點:
1、訊問,查清事實;秦律視刑訊為下策;
2、調查,廣泛收集證據;
3、案過程作詳細記錄。
?。ㄈ﹫绦校裕?br /> 綜述:秦代法制的主要特點★
(一)法律龐雜繁密,解釋清晰明確
(二)刑種繁雜,手段殘酷
(三)注重證據,不倡刑訊
秦律的時代特點★秦律是我國早期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不成熟性。
(1)體系龐雜律條繁苛。秦為強化統治,對人們生產、生活、思想、行為各方面均進行了嚴格的規范。一切皆有法式,法條十分嚴密,律條極為繁瑣。反映了封建法制初創時期立法經驗尚不成熟。
(2)堅持奴隸解放,又保護奴隸制殘余。
(3)刑罰殘酷野蠻,秦律沿襲奴隸制時代的肉刑,又發展了戰國時代的勞役刑,刑種繁多,手段殘酷.適用上數刑并用,廣泛株連,輕罪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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