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則是一篇11月12日*7的財稅資訊的文章:公交運輸企業應防范的稅務風險——“營改增”后,大家可以慢慢閱讀哦。
  【摘要】在收入方面,公交運輸企業根據政府發展要求,與第三方企業合作,在運營收費時普遍采用各類交通卡刷卡收費形式。
  根據國家統計局2002年發布的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 4754-2002),城市公共交通運輸企業(以下簡稱公交運輸企業)屬于“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F門類)下的第53大類,包括公共電汽車客運、軌道運輸、出租車運輸、城市輪渡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在“營改增”過程中,公交運輸企業面臨著諸多稅務風險需要防范。
  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在收入方面,公交運輸企業根據政府發展要求,與第三方企業合作,在運營收費時普遍采用各類交通卡刷卡收費形式。第三方企業利用信息系統提供統一收費結算服務,按照約定每月定期將刷卡款項支付給運輸企業,同時根據刷卡金額及刷卡數量向運輸企業收取結算服務費。在這一業務中,第三方企業在公交運輸企業進行結算時,可能會按扣除服務費后的金額支付給公交運輸企業,而公交運輸企業可能將此金額作為運營收入,從而減小了運輸業務的稅基。為了及時應對這一風險,建議稅務機關采用抽樣比對的方法,隨機抽取公交運輸企業與第三方某月的結算資料,通過服務費金額與約定的收費標準,倒算出計費基礎,并與企業實際確認的收入相比對。如果公交運輸企業少繳了稅款,則應提醒其及時補繳稅款,并按照第三方未扣除服務費前支付的收入金額計算增值稅。
  遞延廣告收入未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也是公交運輸企業常見的問題。在實踐中,公交運輸企業往往通過整體轉讓公共汽車車身廣告發布權取得收入。一般情況下,公交運輸企業與廣告公司在“營改增”之前已經簽訂過長期合同,在“營改增”之前取得的收入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之后取得的收入則需要繳納增值稅。對稅務機關而言,掌握企業該項業務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與結算時點非常重要。一旦掌握后,應對照企業賬務處理情況,檢查企業在“營改增”后是否改變了稅務處理方式。如果仍然繳納營業稅,則要及時提醒企業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重新進行稅務處理,并申報納稅。
  在支出方面,公交運輸企業同樣有很多稅務風險。公交運輸企業一般兼有公共汽車運輸業務和出租車運輸業務。由于公交運輸企業和軌道運輸企業在更新車輛或新建線路時,可以取得相應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同時公共汽車運營中成本*5的油料配件也可以有進項抵扣,因此這些企業往往會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來計算、繳納增值稅。由于出租車行業規定車輛更型期一般較長,且駕駛員自行負擔油料配件,企業基本沒有進項稅金可抵扣,因此“營改增”后出租車企業一般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在實踐中,一些企業會將出租車業務發生的部分發生的進項稅金混入一般計稅方法下的進項稅金中。對此,稅務機關可以審核進項抵扣明細,與企業實際經營內容、經營規模相比對,防止公交運輸企業任意擴大抵扣范圍,虛增抵扣項目。
  筆者在調研時發現,在支出方面,公交運輸企業還有不少值得關注的稅務風險。比如,地鐵運輸企業的運營資產如果通過租賃方式從建設方取得,通常這兩方為關聯企業,可能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通過租賃費的定價來調節雙方的稅收。比如,部分運輸企業之間存在業務托管情況,根據托管協議,一切收入歸委托方,相應的物料耗用支出也應由委托方承擔。但在實踐中,一些受托方將托管資產耗用的物料違規抵扣。再比如,“營改增”前,公交運輸企業的部分業務支出已經發生,但是為了擴大進項稅額,一些公交運輸企業要求對方滯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違規抵扣進項稅額。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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