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進一步簡并增值稅稅率及征收率。
營改增政策實施后,增值稅稅率實行五級制(即17%、13%、11%、6%、0),加之3%的征收率,稅率偏多,容易扭曲增值稅抵扣運行鏈條,帶來一定的政策和征管風險。要在充分論證、科學測算的基礎上逐步減少稅率檔次,*9步可考慮將制造業17%的標準稅率降低到13%。
現代服務業納稅人普遍規模小實行簡易征收,不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難以享有增值稅不重復課稅的優勢。營改增試點確定了服務業應稅標準為年銷售額500萬元,而工業為50萬元,商業為80萬元,三類企業標準差距過大,不利于稅收公平。可考慮將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降至年銷售額60萬元。
先行試點的少數地區出臺了營改增超稅負返還政策,而有些省市暫無此類政策,致使稅負增加的納稅人認為政策待遇不公平,容易產生新政策“洼地”。要在*5程度認定進項抵扣的基礎上,完全取消營改增超稅負返還。
只談營改增降低了名義稅負是缺少實質意義的,我國在勞動報酬、傭金等領域的名義稅負過高,以至于納稅人采用各種合法、法外或者非法的手段規避稅收。要使營改增改革真正成功,就必須正視大量隱匿的逃稅行為,加快個人所得稅綜合配套改革,暫停二手房買賣環節收取20%個人所得稅的差別性、區域性政策,避免“一手拿離婚證、一手辦過戶手續”的跌破倫理底線的涉稅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