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保險保障基金繼續予以稅收優惠。
《通知》明確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
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六項包括:
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捐贈所得;
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以下兩項免征營業稅:
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免征印花稅包括四項:
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本文來源:中國會計視野;作者:陳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