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印花稅、代征個人所得稅等業務,收到了稅務局返還的手續費。這種代征稅款業務,是否屬于“營改增”范圍?
單位和個人從稅務局收到的手續費返還收入,不屬于“現代服務業”的內容,應適用現行營業稅政策里的“代理業”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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