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決定草案提出:
1、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決定草案同時規定: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決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