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對發票使用數量大或經營業務特殊的單位,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自行印制發票。審批單位自印發票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其1年的用量。
單位自印發票的式樣由用票單位自行設計,但必須具備《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發票內容,發票使用單位名稱必須與《稅務登記證》上的單位全稱相符,每次印制的發票字軌號碼必須銜接。
單位每次印制發票時,須持《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式樣,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報《企業自印發票申請表》,憑稅務機關按審批程序核發的《印制發票通知書》,到指定印刷廠按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需要在發票上套印本單位印章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