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納稅人如下所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
1、凡書立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庫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憑證的,以立合同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2、凡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以立據人為印花稅納稅人。
3、建立營業帳薄的,以立帳薄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4、凡領受權利許可證的,以領受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