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籌劃思路:建筑業勞務(不包括裝飾勞務),無論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包工不包料工程,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但是原材料的購貨渠道不同導致價格不一樣,必然會使施工企業的計稅依據不同。施工企業一般與材料供應商有長期的合作關系,購進材料價格會相對比較便宜。這樣就能夠降低計稅依據,從而節省企業稅負。
案例分析:某建筑單位建造一棟樓房,將工程承包給W施工企業,工程承包價為800萬元。若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所需材料由該建筑單位提供,價款為500萬元;若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即由W施工企業購買材料,W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熟悉建材市場的優勢,以較低的價格400萬元購買到優質的材料。
方案一:W施工企業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應納營業稅=(800+500)×3%=39(萬元)
方案二:W施工企業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應納營業稅=(800+400)×3%=36(萬元)
因此,選擇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繳營業稅3萬元(39-36),但應該保證施工企業提供材料的價格及質量。如果出現虛增材料價格或者以次充好的現象,那還不如建設單位自行購買材料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