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對被加收的滯納金存在異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因此,企業若對加收的滯納金存在異議,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