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能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我國境內。這里所稱貨物是增值稅法規中的特定概念,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銷售貨物的會計分錄
銷售貨物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原材料等
其中:應交稅費是指企業根據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實現的利潤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采用一定的計稅方法計提的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主營業務收入指企業從事某種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各類企業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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