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回購
賣出回購即賣出回購證券業務,就是指回購交易,是指證券公司與其他企業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按一定的價格賣出證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規定的價格買回該批證券,以獲得一定期間內資金使用權的證券業務。
賣出回購業務包括兩個步驟:一是前期賣出階段,二是到期回購階段。證券公司應于簽約賣出證券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確認為一項負債;證券到期回購時,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與賣出證券時實際收到的款項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費用。
賣出回購業務特點
1、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銀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
2、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因為存在回購)。
3、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更為靈活,不用辦理金融資產的所有權轉移。
4、債券、票據回購因會計規范的問題多用于隱藏/規避貸款規模,故禁止票據之外其他非標的買返。
5、金融機構開展賣出回購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
賣出回購的會計核算
賣出回購的相關款項在“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會計科目核算。“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科目的財務處理如下:
2111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照回購協議先賣出再按固定價格買入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入的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三)回購日,按其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應付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到期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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