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初余額
期初余額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期初余額以上期期末余額為基礎,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是由上期結轉至本期的金額,或是上期期末余額調整后的金額。通常,期初余額是上期賬戶結轉至本期賬戶的余額,在數額上與相應賬戶的上期期末余額相等。
期初余額計算公式
期初余額計算公式為:期初余額=本期減少發生額+期末余額-本期增加發生額。
本期減少發生額,是指一定時期(月、季、年)內賬戶所登記的減少金額的合計數,也稱本期減少額。
本期增加發生額,是指一定時期(月、季、年)內賬戶所登記的增加金額的合計數,也稱本期增加額。
期初余額的審計
在注冊會計師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時,對于報表中的期初余額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并充分考慮相關審計結論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影響。若上期會計報表已通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聯系并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以形成對期初余額的審計結論及確定對本期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果在實施了相關審計程序后仍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或上期會計報表未經獨立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期初余額實施包括通過對本期會計報表實施的審計程序進行證實、補充實施其他適當的實質性測試程序等程序。
所以,在實務操作中:
1、如果注冊會計師發現期初余額對本期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影響,但無法對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可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如果期初余額存在影響本期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且被審計單位拒絕接受注冊會計師提出的調整或披露建議,注冊會計師可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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