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麗江會計稅務知識相關內容稅收十五案例及解析(二)總結如下:
  息10萬,企業就100萬申報繳納增值稅,按10萬申報繳納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稽查局決定查補增值稅10/1。17*0。17=1。45萬,并罰款1倍。
  解析:處罰主要是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而上述行為不屬于不進行納稅申報,不屬于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屬于騙稅,不屬于欠稅,不屬于抗稅,屬于偷稅嗎?對照偷稅條款反復比照,主觀上企業并沒有偷稅故意,只是對價外費用政策的誤解,稅務局不宜主觀認定其主觀故意,如果第二次仍發生類似事件,倒是可以認定,所以為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對于這種不能肯定納稅人主觀故意前提下,首次違法不宜處罰。如何判斷故意與無意,看來不能稅務局說了算,應當站在大眾的立場上予以衡量,正如陪審團,覺得你有罪就是有罪。
  案例八:
  地稅稽查局檢查A公司,A公司企業所得稅系國稅征管,地稅稽查局發現該企業隱瞞收入,于是將隱瞞收入100萬直接乘以個稅應稅所得率10%乘以20%的紅利股息稅率責成A企業代扣其股東個稅2萬元。
  解析: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是建立在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基礎上,A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因此應由國稅局核定該100萬收入應納稅所得額,假設應稅所得率為10%,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稅后利潤7。5萬元責成扣繳個稅20%,為1。5萬元。地稅稽查局此一處理造成個人多負擔個稅0。5萬元。
  案例九:
  美國人史密斯來華給中國A公司提供設計勞務,收取款項100萬人民幣后離開中國,地稅稽查局認為A公司應負責代扣代繳美國人史密斯的營業稅5萬元,要求A公司補扣繳。
  解析:《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文件第十一條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經營機構應理解為常設場所,則史密斯來華已構成經營機構,史密斯本人應主動申報繳納稅款,這種情況下A公司沒有代扣代繳義務,稅務局責成A公司扣繳不對,有本事你找史密斯要這筆稅去。
  案例十:
  A公司2010年6月付100萬支付廣告費,但未索取到發票,2012年2月A公司索取到發票,但發票開具日期為2012年2月,企業認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不需要納稅調整,但稅務稽查局認為該發票注明2012年不得在2011年列支,應納稅調整。
  解析:我就納悶了,如果不讓在2011年列支,按照權責發生制,這筆費用是2011年的,則同樣不能在2012年列支,兩年都不能列支,納稅人到哪列去??????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15號公告好了,企業發現2011年實際發生的,但不能扣除而導致多繳稅,只要做出專項申報,就可以追補確認,這個發票問題就可以避開了,其實發票開具日期不規范是廣告商的緣故,不能把板子打在A公司頭上吧。
  案例十一、
  稽查局檢查某房開企業,發現其取得的建筑發票系假發票,于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要求企業上述建安成本不得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解析:企業完蛋了,要知道建安成本是房產開發*5的成本,這工程咱也做了,不是假的,只不過建筑方這家伙拿了張假發票來,就不讓我扣了,有道理嗎?
  其實187號說的明明擺擺,另有規定,什么叫另有規定,同樣187號文件說: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不是不讓你扣,你說不明白,我也鬧不明白,咱就搞核定,按市場價來定。這個就是所謂的“另有規定”,那為什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款與配套設施必須要取得發票了?因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款一般都是房開商與政府之間的交易,取得合法有效票據很正常,而配套設施為什么必須索取合法有效憑證咱就猜不著了。
  案例十二
  某房開企業清算項目,有普通標準住宅,有商鋪,有地下室(有產權),有非普通標準住宅,如何清算,地稅局認為《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七條規定:清算審核時,應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是否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對不同類型房地產是否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既然說了不同類型房地產要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那就把這個清算項目一分為四,分別計算土地增值稅。
  解析:如果照此說法,干脆不要提按項目清算了,直接就叫按類型清算得了?總局會這么干嗎?房開企業一般都是按項目歸集成本的,如果這樣規定,將極大加劇企業和稅務局清算難度,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了。
  所以這里的類型,個人以為就是如果有普通標準住宅或其它類的,分為兩類就可以了,不能分類的,普通標準住宅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我特意找了個文件,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稅協發〔2011〕110號):第五條 對清算項目前期管理情況鑒證,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實施案頭審核、實地審核,并關注下列內容:(一)清算項目及其范圍;
  (二)清算單位的確認;
  (三)不同期間、不同項目收入、成本、費用的歸集;
  (四)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劃分;
  (五)清算起始時間、清算截止時間;
  (六)分期開發項目各期清算方式的一致性;
  (七)征稅項目與免稅項目的劃分。
  從這里似可以發現立法的影子,即盡可能不要割裂會計與稅收處理,企業按清算項目歸集成本費用,土增稅也按清算項目進行清算。
  案例十三
  某地稅稽查局查處A公司,發現A公司支付食堂10萬元用于職工免費午餐,地稅局認為上述支出屬于個人所得,要求企業將上述款項平均到每個職工頭上計繳個人所得稅。
  解析: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獲得的所得征稅,如果不能確定個人所得,即沒有所得的計稅依據,何來個人所得稅,這10萬元撥給食堂,食堂如果采取大鍋飯形式,誰來吃了,誰沒來吃,誰吃的多,誰吃的少根本無法區分,既然落實不到個人頭上去,交什么個人所得稅呢?因為迄今為止,建筑業可以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核定個人所得稅外,其它基本上沒有核定征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所以如果員工以打卡消費方式吃免費午餐的
     
  掃一掃微信,學習實務技巧
   
  高頓網校特別提醒:已經報名2014年財會考試的考生可按照復習計劃有效進行!另外,高頓網校2014年財會考試高清課程已經開通,通過針對性地講解、訓練、答疑、模考,對學習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分析、指導,可以幫助考生全面提升備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