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稅率 | 征稅范圍 | 不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
交通運輸業(3%) |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其他交通運輸業、交通運輸輔助業: 1.搬家業務屬于“裝卸搬運”稅目的征收范圍。 2.公路管理和養護業務、航道的養護和疏浚業務,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 1.運輸企業承攬的運輸業務,凡起運地在國外的客貨、郵運等運輸業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2.油(氣)田企業的管道運輸、企業專用鐵路運輸伴隨貨物銷售屬于混合銷售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
建筑業(3%) | 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 1.代辦電信工程一律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凡是對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的大修、中修應當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對貨物的修理、修配則應征收增值稅。 3.工業企業為用戶安裝自產產品征稅問題 工業企業委托其所屬的獨立核算的安裝隊或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安裝,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生產企業自己為用戶安裝其產品屬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不征營業稅。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符合條件的,貨物征收增值稅,建筑業勞務征收營業稅。 4.自建行為的征稅問題 對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除了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外,還應征收一道“建筑業”稅目營業稅。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自建建筑物自用,僅限于施工單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 5.工程承包公司的征稅問題 工程承包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人同建設單位簽訂合同類資料,對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作為工程總承包人,不與建設者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類資料,而僅作為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的中介人,應按“服務業——代理”項目征收營業稅。 6.對設計單位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不論是否參與施工,都一律按“建筑業”征稅,同時代扣代繳分包人、轉包人應納的“建筑業”營業稅。如果設計單位不作為工程總承包人,不與建設者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類資料,只是負責某項設計任務,則按“服務業——其他服務”稅目征稅。 7.航道、碼頭、水庫等基礎設施的疏浚工程以及與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應按“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8.有線電視臺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即初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9.報裝環節一次收取的管道煤氣集資費按此稅目繳納營業稅。但燃氣公司在售氣或提供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收取的管道煤氣集資費要作為增值稅的價外收費繳納增值稅 | 1.建筑安裝企業承包的境外工程由于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外,因而不屬于建筑業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2.建筑安裝企業提供其他勞務,如租賃設備、場地設計、勘探和轉讓不動產等,應分別按營業稅適用稅目征收營業稅。 3.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營業稅。 |
金融保險業(5%) | 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以及保險(根據財稅[2004]35號文件第二條,自2003年1月1日起,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從事金融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1.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應征收增值稅。 2.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3.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融資租賃業務按“金融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融資租賃業務僅限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該項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5.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僅針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部分征收營業稅。 6.對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7.銀行利用其自身業務專長,為客戶提供服務并收取一定的費用和報酬,如結算手續費、信用擔保報酬、代保管手續費等,按“金融業——其他金融業務”稅目征稅。 8.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9.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內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屬于保險業的征稅范圍。 10.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的離岸銀行業務,屬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征營業稅 | 1.存款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3.利差補貼不征營業稅。 4.金銀業務收入和金銀政策性差價收入不征營業稅。 5.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和非貨物期貨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6.境內保險機構以境外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不屬于保險業征稅范圍。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及中國出口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8.保險公司取得的“追償款”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9.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
郵電通信業(3%) | 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 1.集郵商品的銷售要根據納稅人的不同區別對待。集郵商品的生產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撥在內)集郵商品,征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其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其取得的收人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3.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電信勞務服務,屬于營業稅混合銷售,應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4.郵政儲蓄按郵政電信業征收營業稅 | |
文化體育業(3%)
| 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 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