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陽泉會計稅務知識相關內容印花稅檢查方法總結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的檢查
  (一)政策依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這些單位和個人,按照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不同,可以分別確定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五種。
  (《印花稅暫行條例》*9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印花稅細則》第十三條)
  (二)會計核算
  會計制度規定,印花稅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科目核算。計提印花稅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科目;上繳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立合同人的檢查
  1.常見涉稅問題
  (1)單位和個人在訂立經濟合同時有意將具有合同性質的書據稱為意向書、契約等,未按規定貼花。
  (2)將有息貸款合同作為無息貸款合同未貼花。
  (3)將農村手工業品購銷合同作為農副產品收購合同未貼花。
  2.主要檢查方法
  (1)檢查過程中,應當以經濟主體所訂立的契約或意向書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質,是否能起到合同的作用為標準,而不是以其訂立的契約或意向書的名稱為標準,判斷其是否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進而判斷其是否應該貼花納稅。
  (2)檢查時要注意納稅人有無故意混淆合同性質的行為,如將有息貸款合同作為無息貸款合同、將農村手工業品購銷合同作為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對存在上述情況的,應深入企業單位內部供銷、儲運、業務等各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企業單位所訂立的各種合同、單據進行分類,區分哪些是應稅合同、哪些是非應稅合同以及免稅合同。
  (3)將應稅合同的納稅貼花金額進行匯總,并與“管理費用”賬戶中的印花稅支出數額進行核對,核實是否有應稅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的情況。
  (四)立書據人的檢查
  1.常見涉稅問題
  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書據,持有書據的一方未按規定貼花。
  2.主要檢查方法
  (1)應分清書據的訂立方式,如果書據是以合同方式簽訂的,則持有書據的各方都應按全額納稅貼花;如果書據是由單方訂立的,則應由立據人貼花,接受書據人不必再次貼花。但應注意的是,如果立書據人未貼或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已接受了這張書據,應當由持有人負責對其補貼印花稅票。
  (2)通過審查納稅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變動增減情況,核對有關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應注意納稅人是否混淆了應稅書據與免稅書據,有無將應稅書據當作免稅或不征稅書據處理的現象,從而核實應稅書據是否已按規定計稅貼花。
  (五)立賬簿人的檢查
  1.常見涉稅問題
  (1)應稅賬簿未全部貼花。
  (2)采用電子計賬方式的,其輸出賬簿未按規定貼花。
  2.主要檢查方法
  (1)分清企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形式。對采用一級核算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納稅貼花,對設置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賬簿不貼花;對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也應按規定貼花。
  (2)分清企業單位的記賬方式和營業賬簿形式。在采用手工記賬方式下,日常設置的營業賬簿,無論是訂本式賬簿,還是活頁式、卡片式賬簿,都應按規定貼花。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即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在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方式下,對平時輸入計算機的綜合、明細核算資料,在輸出打印賬頁、裝訂成冊后,應按照規定貼花。
  (3)應深入到企業單位的財會部門了解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形式和設置賬簿的名稱、種類與內容,在此基礎上再審查各種應稅賬簿是否已按規定貼花。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檢查“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賬戶金額是否增加,增加金額部分是否已貼足印花;對其他應稅賬簿,要審查賬簿首頁上角是否貼足印花稅票,貼花后是否按規定畫銷。
  (六)領受人的檢查
  1.常見涉稅問題
  領受權利、許可證照未按規定貼花。
  2.主要檢查方法
  (1)分清政府部門頒發的權利、許可證照與其他企業、單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單據和證明的界限,注意其獲得的由政府部門頒發的權利、許可證照是否已按規定計稅貼花。
  (2)了解權利、許可證照的來源、種類與名稱,在審查應稅的權利、許可證照的同時,核實其貼花情況。
  (七)使用人的檢查
  1.常見涉稅問題
  境外簽定的合同在境內使用時,使用人未按規定貼花。
  2.主要檢查方法
  (1)通過審核合同內容確認合同簽訂的地點,對于在國內簽訂合同的,應以立合同人為納稅人,并且簽訂合同的各方都應各自就其所簽訂的合同金額計稅貼花。對于合同在國外簽訂、在國內使用的,不論其使用人與立合同人是否一致,均應以使用人為納稅人,使用人應就其所使用的合同計稅貼花。應注意合同使用人(尤其是企業)有無借口合同在國外已納稅而在國內不貼花。
  (2)應把對使用人的檢查和對立合同人的檢查聯系起來,首先了解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外界所簽的協議、所訂立的合同以及所實際履行的約定,并對其進行分類,區分應稅合同與非應稅合同以及免稅合同,并在應稅合同中找出哪些合同是在國外訂立,由該企業在國內使用的。然后再檢查企業應稅合同的納稅情況,核實其有無少貼或不貼花的行為。
  二、適用稅目、稅率的檢查
  (一)政策依據
  1.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印花稅細則》第十條)
  2.《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3.《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印花稅13個稅目中,各類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適用比例稅率;“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適用定額稅率,均為按件貼花5元。(《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二)常見涉稅問題
  1.適用比例稅率計稅的應稅憑證,使用定額稅率計算貼花。
  2.納稅人將性質相似的應稅憑證錯用稅目、稅率。
  (三)主要檢查方法
  1.檢查納稅人書立的各種憑證,是否具有合同性質,再對憑證的內容和性質進行審核,參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合同是否屬于應稅憑證,重點審核有無將貨物運輸、倉儲保管、銀行借款、財產保險等單據不做為合同而漏貼印花;或將應稅合同錯當免稅合同未貼印花。
  2.對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所屬的稅目,核實納稅人有無混淆稅目,錯用稅率的情況,如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貼花的房屋銷售合同,錯按“購銷合同”貼花;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錯按“建筑承包合同”貼花。
  三、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檢查
  (一)政策依據
  1.一般規定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是對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定率計稅貼花;二是對記載資金帳簿以外的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按件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2.具體規定(見表9-5)
  表9-5 印花稅相關規定匯總表

政 策 規 

政 策 依 據

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國稅發[1991]155號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運輸費用,不包括裝卸費用。

①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②對國際貨運,凡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輸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國稅發[1990]173號

國稅發〔2006〕101號

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費用。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保險費收入。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金額。

對各類技術合同,一般應當按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征。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國稅地字[1989]034號

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國稅發[1994]25號

其他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細則》第十八條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國稅地字【1988】25號

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然后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細則》第十九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印花稅細則》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

  (二)常見涉稅問題
  1.應稅合同未按規定貼花。
  2.記載資金的賬簿按規定計算貼花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未計算補貼印花。
  3.以定額稅率貼花的應稅合同,隱匿件數少貼花。
  (三)主要檢查方法
  1.對應稅合同計稅依據檢查時,首先要逐項審閱應稅合同,確定計稅金額和應納稅額。如對各類技術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貼花,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其次,把確定的應納稅額與粘貼的應稅合同上的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的繳款書核對,補貼少貼的印花。
  2.對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計稅依據檢查時,審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資金總額增加的,審核企業是否按規定補貼了印花。
  3.對適用定額稅率的應稅憑證計稅依據檢查時,核實應稅憑證的件數及每件應稅憑證的計稅貼花情況,應注意納稅人是否有疏忽遺漏或故意隱匿應稅憑證的問題。
  四、印花稅納稅情況的檢查
  檢查各應稅憑證是否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領受時貼花。檢查應稅憑證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完稅手續,應稅憑證是否按規定保管,有無將已粘貼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現象。
  例9 應稅合同應全額繳納印花稅
  2008年4月,某地稅稽查局檢查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度納稅情況,發現該公司2007年1月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甲工程施工合同,金額為6500萬元,合同簽訂后,印花稅已繳納。該工程于2007年11月竣工,因工程建筑圖紙重大修改,原商業用房由五層改為三層,實際工程決算金額為4800萬元,該公司2007年12月簽訂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后,以甲工程多繳印花稅為由,按照沖減合同金額1700萬元后的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檢查中還發現甲、乙兩工程的建筑設計合同金額200萬元,電力安裝工程合同金額400萬元,消防安裝合同300萬元,建設技術咨詢合同20萬元,均未計稅貼印花稅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三條規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為合同價款總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分別適用0.5‰、0.3‰的印花稅稅率。所以補征建筑施工合同印花稅5100元(17000000×0.3‰),補征建筑設計合同印花稅1000元(2000000×0.5‰),補征電力安裝工程合同印花稅1200元(4000000×0.3‰),補征消防安裝工程合同印花稅900元(3000000×0.3‰),補征建設技術咨詢合同印花稅60元(200000×0.3‰),共計補征印花稅8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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