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否稅前扣除?
  解答: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2、問:土地使用權攤銷期限是按土地使用合同還是按土地使用證使用期限?
  解答:企業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土地使用證標注的期限攤銷,對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期限進行攤銷。
  3、問:某企業從一非金融單位借款1億元,借款期限為3年,年利率15%。根據總局2011年34號公告,企業只能提供某銀行出具的,借款金額250萬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為10%的“情況說明”,企業表示無法再提供出其他的“情況說明”。請問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確定企業可以在稅前列支的利息支出金額?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企業需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來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但是沒有規定金融企業有出具此證明的義務,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由企業提供相關情況說明。
  4、問:企業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開具的收據和銀行回單作為稅前列支憑據?
  解答: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中曾經明確“具有金融許可證的財務公司,收取利息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因此支付利息應當取得財務公司開具的發票方能稅前扣除,”計收利息清單(付息通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信托公司和財務公司同屬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稅前列支單據按照此條執行。
  5、問:企業發生勞務派遣業務,地稅代開的勞務費發票只寫勞務費,不能區分工資、管理費等項目,請問如果在備注欄注明上述內容是否允許?
  解答: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應取得派遣企業開具的發票,發票應分別注明工資、管理費用等?如果發票中未分項目列示,可要求企業提供勞務派遣協議等證據。
  6、問:居民企業支付境外母公司貸款擔保費如何計算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擔保費應并入利息支出計算比例扣除。
  7、問:財政部監制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專用票據可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與部隊有關單位實際發生真實業務,且與其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部隊有關單位開具的由財政部監制套印“中央財政票據監制章”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專用票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8、問: 2013年度資產損失未扣除,五年內追補確認最后年度是哪一年?
  解答:企業2013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如果未在2013年度稅前扣除,可在五年內進行追補確認,最遲為2017年度。
  9、問:貸款擔保有限公司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代償損失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如果可以稅前扣除,是作為資產損失還是成本支出扣除,合法憑證如何確定?
  解答:貸款擔保有限公司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擔保公司發生的代償損失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將代償支出作為資產損失進行專項申報,合法憑據包括擔保合同、法院判決、相關協議、被擔保人無力償還的證據、收款憑據等。
  10、問:企業當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企業本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會計上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發票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發票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可追溯納稅調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