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籌劃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作為期間費用籌劃的基本原則是:在遵循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加大據實扣除費用的額度,對于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應該用夠標準,直到規定的上限。
  (一)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費用額度
  按規定,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作為扣除計算標準的,如果將集團公司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集團公司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實現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在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的前提下,費用限額扣除的標準可同時獲得提高。
  【風險提示】
  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獲得節稅收益外,對于擴大整個利益集團產品銷售市場,規范銷售管理均有重要意義,但也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獨立納稅單位。
  (二)業務招待費應與會務費、差旅費分別核算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將產生不利影響。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務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稅前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而憑證不全的會務費和會議費只能算作業務招待費。例如發生會務費時,按照規定應該有詳細的會議簽到簿、召開會議的文件,否則不能證實會議費的真實性,仍然不得稅前扣除。同時,不能故意將業務招待費混入會務費、差旅費中核算,否則屬于逃避繳納稅款。
  (三)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合理轉換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除了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外,還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并通過二者間的合理轉換進行納稅籌劃。可以考慮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為業務宣傳費,比如,可以將若干次餐飲招待費改為宣傳產品用的贈送禮品。
  二、利用總分機構所處地區稅率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
  對于需要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其分配的比例按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占分支機構該三個因素總和的比例進行計算;當某公司只有一個分支機構時,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需要在該分支機構繳納;當總機構處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或西部地區等享受稅收優惠的地區,其分支機構處在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地區,并且該分支機構沒有收入或收入很少時,總機構的收入本來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但根據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幾乎有50%的收入無法享受到稅收優惠;針對這種情況,企業該如何應對呢?
  國稅發〔2008〕28號第十條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不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還有以下五種: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5、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所以,可以從二個方面進行考慮:1、當分支機構滿足不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情形的,分支機構不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2、當分支機構不滿足上述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條件時,企業可以將總機構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分支機構,參與分支機構預繳比例的計算;由于該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與總機構處于同一地區,企業可以*5限度享受到總機構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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