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發放禮品企業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稅法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若計入個人工資、薪金,則可稅前扣除;若列支企業管理費,則不可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企業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如企業與管理部門李某約定,月薪為稅后4000元,則企業須每月為李某承擔個人所得稅15.46元(其他未提及事項忽略不計)。
  企業賬務處理(單位:元):
  1.企業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工資、薪金列支
  支付工資、薪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        4015.46
  貸:庫存現金         4000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15.46
  計提工資、薪金:
  借:管理費用          4015.46
  貸:應付職工薪酬       4015.46
  2.企業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作為管理費列支
  支付工資、薪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        4000
  貸:庫存現金         4000
  計提承擔的個人所得稅:
  借:管理費用          15.46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15.46
  計提工資、薪金:
  借:管理費用          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4000
  企業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用列支的15.46元,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