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作為一名稅務人員,經常接觸到基層一線稅務人員和納稅人。在近期組織的針對就業創業稅收優惠的專項調研中,卻聽到征納雙方不同的心聲,讓我唏噓不已。
  調研中發現,在當下實體經濟持續低迷、就業壓力大、中小企業融資仍難有效緩解形勢下,國家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繼續給予自主創業的重點群體和吸納重點群體的企業一定期限內減征稅款的優惠。
  上述優惠政策的實施,對于鼓勵全民創業、萬眾創新和提升企業吸納特殊群體就業的積極性具有積極意義。但是,通過筆者對相關政策執行的了解看,卻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務機關服務過度、納稅人漠不關心,一頭熱來一頭涼的怪現象,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分析其中的原因,又不能不讓我們唏噓不已。使我們不得不思考:納稅人為什么對這項優惠措施不感冒?
  要搞清原因,還是要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的財稅〔2014〕39號文談起。該文件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主要內容包括兩方面:
  一是對符合條件的群體(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6可上浮20%.目前,各地執行的上限一般為9600元。
  二是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群體人員,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6可上浮30%(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上浮50%)。目前,各地執行的上限一般為5200元(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為6000元)。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的規定,上述納稅人應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后的當月持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優惠備案(2014年之前為審批)。其中:
  (一)個人就業優惠,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2015年后為《就業創業登記證》〕、《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和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
  (二)企業吸納就業優惠,應持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證件,除退出現役士兵外,均需要向人社部門申請辦理。而且需要特別注意按照財稅〔2014〕3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吸納就業人員如享受相應優惠必須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個人就業并未明確個人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綜合以上內容,不難發現,無論是個人還是吸納就業的企業,如享受定額減稅優惠,除向人社部門申請外,還要在享受優惠的當月持有關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優惠。通過與納稅人座談了解,納稅人普遍認為就業創業優惠存在以下問題,沒有享受優惠的沖動。
  一是減免手續繁瑣。與2014年9月25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實施的“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政策相比,后者在操作上更簡便易行。即:小微企業或個體不達起征點納稅人僅需要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不需要辦理任何備案手續,即可享受自行申報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而享受就業政策優惠則必須先向人社部門申請相應證件,然后還要在享受優惠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對于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還要在人員變化次月重新備案。兩者相比,孰繁孰簡,一目了然。
  二是減免減免稅額有限,而且附加限制條件。按照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暫免征營業稅的規定,以納稅人月營業額3萬元為例,經換算全年收入為36萬元,按照3%(5%)的稅率測算全年可暫免征營業稅10800元(18000元)。而就業創業優惠個人減征稅額是三年內每年不超過9600元,企業減稅是三年內吸納人員每年每人不超過5200元(退役士兵為6000元)。而且,企業還必須與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對于個人特別是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納稅人而言,選擇“普惠制”的營業稅暫免征優惠要比享受自主就業減稅優惠要給力的多。而對于企業而言,特別是小微企業而言,吸納一名人員只減稅最多到6000元,而要支付的人工成本和社會保險則至少為減稅額的5到6倍。如何優惠,納稅人如何選擇,一目了然。
  上述原因,是納稅人不愿辦理減免備案的重要原因。即使稅務機關如何宣傳,對于這一部分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納稅人,他是無論如何也不會舍易求難辦理減免稅。基于以上原因,建議進一步改進就業創業優惠管理方式。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簡化就業優惠辦理程序。主要是取消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備案的規定,改為享受優惠的當月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應參照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的模式,在納稅人網上申報時為其提供優惠申報模塊,方便納稅人快捷辦理。同時,人社部門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要通過信息實時傳遞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及企業吸納就業人員信息,納稅人無須再向稅務機關報送相應資料,以便稅務機關加強減免稅管理。
  二是取消減免稅限制性條件。主要是擴大吸納就業的范圍,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擴展為全行業(企業類和個體類),讓更多的市場主體可以享受此優惠。同時,建議取消企業與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因為,現實工作實踐中企業未給全部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比比皆是,即便是企業所得稅扣除管理中,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判斷的條件,也未提必須為全體職工按規定繳納保險。而其他的稅收優惠,也并未將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限制性條件。而且即便在財稅〔2014〕39號文中,對個人自主創業的也未明確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是進一步加大優惠幅度。主要是將個人年減征限額由9600元、企業吸納就業人員年減征限額由5200(或6000)元調整為一個合理區間,至少不應低于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營業稅的額度10800元或18000元。
  四是處理好就業創業優惠與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暫免征營業稅優惠的交叉關系,建議引入“免征額”的概念,從而使享受就業創業優惠的納稅人能夠享受雙份紅利。從前面分析看出,對于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納稅人,可以適用財稅〔2014〕39號文件的就業優惠政策,也可以適用財稅〔2014〕71號文件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優惠政策。超過3萬元后,因無法享受71號文件優惠而變為全額征稅,但可以享受39號文件的優惠。但這里就容易出現一個問題,在納稅人營業額臨界點靠上部分,當這一部分增長的營業額是由被吸納人員直接創造的,那么將會直接導致企業稅負的直線上升。例如:企業吸納1名人員,每月導致直接增加收入1元,則全年營業額為360012元。此時,企業全應納營業稅為10800.36(或18000.36元),扣減減征限額5200元(或6000元),其最終應納營業稅最少為4800.36元。與全年營業額為360000元(每月均為3萬元)的企業暫免征收營業稅相比,其絕對稅負和相對稅負都將導致絕對上升。因此,建議對享受就業創業優惠納稅人引入“免征額”概念,即當這部分納稅人月營業額超過3萬元時,僅就超過3萬元的部分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使得這部分納稅人既可以享受到營業稅暫免征稅優惠,又可享受到就業創業優惠。這樣不但可以大大減輕納稅人稅負,而且可以大大提升納稅人吸納就業人員的積極性,從而在政策導向上激勵納稅人多吸納就業人員,避免就業創業優惠政策成為雞肋。
  另外,稅務機關還要轉變觀念,要從一味要求納稅人享受優惠的觀念向輔導納稅人自行享受優惠的觀念轉變。在工作中要注意傾聽納稅人的呼聲,為納稅人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同時,納稅服務還不能任性,不能以政治任務為由強迫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畢竟享受優惠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而并非是納稅人的一項義務。納稅人有權利根據自身的情況自愿選擇享受,還是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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