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征稅的目的在于運用稅收杠桿,加強對房屋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益,合理調節房屋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但從房產稅的征收實踐來看,暴露出房產稅存在許多問題,這也正是要改革和完善的房產稅的原因所在。
  1.內外兩套稅制并存,導致納稅人稅負不均。原房產稅制,既有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征收的房產稅,又有對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員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兩套稅制并存,征收對象相同,但由于歷史原因計稅依據和稅率不同。,城市房地產稅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房產稅計稅依據是原值一次減除lo%至30%后的余值,對租金收入征收和稅率,房產稅是12%,城市房地產稅是15%。為統一稅法、公平稅負,兩稅合一勢在必行。
  2.稅收收入的增長缺乏彈性。不論是房產稅還是城市房地產稅,其計稅依據和稅率都是固定不變的。但從計稅依據上看,房產原值在許多城市都與房產現行價值存在較大差距,這樣就形成事實上的稅基萎縮,稅收收入的增長缺乏彈性。
  3.稅法本身規定不嚴密。以租金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稅的,實踐中對房屋轉租問題,較難確認納稅人。比如“二房東,轉租現象,對“二房東”從中獲得的收入,是否征收房產稅,以及如何征稅,缺乏法律依據。
  4.稅收調節目標過多,從征收實踐看,很難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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