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稅依據是產品銷售價格或產品銷售數量,在稅法上,可以歸屬為價內稅。企業應納消費稅的業務主要通過損益類科目“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和負債類科目“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核算,“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比較簡單,一般是在月末計算出的應納消費稅額。負債類科目“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相對復雜些,先作個簡單的介紹:該科目貸方反映按規定計算的應繳納的消費稅,借方反映實際繳納的消費稅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繳納的可以抵扣的消費稅,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繳納的消費稅,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消費稅或者留抵的消費稅。現按企業應納消費稅的不同情況,我們分別進行分析。
(1)企業將生產的產品直接對外銷售(內銷)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生產的產品直接銷售,在銷售時應當計算應交消費稅稅額,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方“銀行存款”。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分錄。
例。某工業企業銷售10噸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7%,每噸不含稅價格為10000元,貨款已收到。
計算應納消費稅=10×10000 ×10%=10000元
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10×10000×17%=17000元
則企業財務上應作如下分錄:
1反映收入與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2計提消費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0
(2)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應稅消費品對外投資,或用于在建工程、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行為,在稅法上屬于視同銷售,按規定應該計算消費稅,會計處理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產成品科目。對于視同銷售,會計上可以不作收入處理,直接按成本結轉,但必須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繳納稅款。同時,在這里,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6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例。某工業企業將應稅消費品用于對外投資,該產品成本8萬元,計稅價格1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10%。
計算應交消費稅=100000×10%=10000元
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100000×17%=170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7000
貸:產成品 80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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