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特定目的稅,是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根據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陸續設立的。1979年開始經濟體制改革后,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同時出現了基本建設規模過大,消費基金增長過快,國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等問題。
為了更好地發展國民經濟,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各個方面,國家在采取各項措施的同時,開征若干特定目的稅,以便運用稅收工具,強化宏觀調控。
例如,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進企業節約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燒用石油的進程,開征了燒油特別稅。
為調節獎金和工資的分配,開征了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
為了有助于集中必要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有利于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對以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資開征了建筑稅。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之取代建筑稅。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和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這樣,就建立了中國的特定目的稅系列。目前特定目的稅主要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城建稅。
特定目的稅的特點主要有:
(1)政策目的鮮明。
(2)政策目的超過財政目的。特定目的稅的實施成效,不以收入多寡而論,是其不同于一般稅種的一大特征。
(3)靈活性較大。在稅種設置、稅率設計、減稅免稅等方面,根據貫徹國家政策的需要適時調整,不是固定不變的,如燒油特別稅現已被并入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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