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9百零四條第四款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既然管理費用屬于“費用”,而費用只有在發生時才能計入成本。因此,該企業在預先未將應繳未繳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預提計入2009年度有關成本費用的情況下,就可以在繳納的當月把它作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費用,予以稅前扣除,而不必區分其稅款所屬期,不需要作賬務調整。這似乎與上述稅前扣除應遵循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有矛盾,但這就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所指的“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跨年度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費在上年度應計未計的情況下,可以計入繳納當期的管理費用,而不必作賬務調整。除此以外,跨年度繳納的其他稅費即使費用所屬年度并未計提,也不得計入繳納當期的管理費用,如果已經計入了當期的管理費用,必須將這部分費用作賬務調整,否則,把不屬于本期的費用作為費用支出,就是屬于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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