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金融機構取得的政府獎金,在稅收上應確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因此,如果深圳金融機構取得的獎金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條件,則此項政府獎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否則,此項政府獎金應作為應稅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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