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規定,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了外出分支機構可以不在經營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稅法規定了在經營地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稅收政策,跨省(市)、自治區外出經營的建筑業企業需要按規定在經營地預繳稅款,但對于*9年外出經營的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況且,《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非法人機構不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建筑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也因此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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