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會計制度和稅法制度從計劃經濟時代的財稅統一、相互融合,逐步趨向于規范化、合理化,特別是隨著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稅法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不斷拉大。會計制度和稅法立足于各自的領域,有各自的目標、原則、業務規范或處理程序,因此有必要在不違背會計制度和稅法要求的條件下,對這種既獨立發展又相互影響的“混雙”模式進行探討,使二者協調發展。
關鍵詞:會計;稅法;差異;協調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關系的基本模式
會計立足于微觀層次直接面向企業,會計的具體目標或直接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營決策,同時它也與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相連。而稅收首先基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對企業實施征收管理,更主要著眼于現實公平合理的稅負和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征收。而就目前在全球范圍上處理兩者關系而言,無外乎兩種模式:財稅統一模式和財稅分離模式。
通統一模式觀點認為,應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或者將會計制度與稅法統一起來,換句話說就是會計制度只是服從于稅法的要求來規范具體經濟業務的核算。分離模式觀點則認為,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不同,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著現實差異,主要為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所得稅的分配,即建立以稅法為依據的稅務會計,不要求稅法對會計制度的指導作用。稅法和會計制度是獨立發展的。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分析
1、利益主體不同
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不是從來就有的。我國曾長期實行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稅法、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三位一體,不會出現納稅的調整問題。但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地位的確立,使企業各相關利益者從自身決策、利益分配和管理的角度出發對會計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制度下,投資人和征稅人不再是同一主體,投資人更關心的是企業的盈利問題,而征稅人更注重企業的納稅問題。因此,由于會計和稅法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利益主體,所以也就決定了稅法與會計之間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差異。
2、遵循原則不同
首先,在稅款征納方面,稅法恪守于歷史成本原則,而會計更傾向于公允價值原則;其次,會計準則強調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但權責發生制帶來的大量會計估計稅法則不予承認;再次,會計制度頻繁使用謹慎性原則,以適應企業穩健經營、規避風險的客觀需要,而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基本持否定態度,目的是為了避免讓國家的稅收利益來承擔納稅人的經營風險。另外,會計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來進行核算,這就是所謂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然而稅法在確定計稅依據時,更重視發票、索款憑證以及合同等,一般不將財務人員的主觀業務判斷作為計稅依據。
3、規范內容不同
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屬于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分支,因而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某些項目確認和計量標準上出現了差異。現舉一個我們在日常會計與稅法學習中常見的例子: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與方法。首先,折舊年限問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機構的批準,可以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而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都明確了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其次,折舊方法的差異,會計制度規定,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都可以作為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而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只能采取直線法進行折舊計算。由此可見,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規范企業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的要求,對會計制度的規定約束和控制。
三、新會計制度與新稅法“混雙”模式協調發展
就目前我國經濟體制和財稅體制的特點而言,我們不能一味地強求二者高度統一或完全分離。因此協調會計制度與稅法改革是極其重要的,同時也是基于我國現狀的必然選擇。所以在遵循不違背原則和法規的基礎上,應積極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稅法與會計制度進行協調。
1、稅法應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的限制
放寬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有利于會計政策的靈活性,促進企業更新技術和增強競爭力。同時,稅法應該有限度地放寬企業對風險的評估。這樣才能保證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同時又不會傷及稅基。因此,稅法必須從增收與涵養稅源的辯證關系出發,適度地放寬原有的限制。當然稅法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而達到調節納稅、偷稅漏稅的目的,可以規定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也可以規定政策使用年限或處罰條例。
2、會計制度應積極與稅法相配合
在會計制度確立與執行中應充分考慮稅務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要,同時盡可能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另外,對于不同類型的企業,在確定稅法與會計制度統一或分離程度時應區別對待。
3、完善我國稅務會計的建設
會計的核算要依據稅法的規定。而稅法的規定,也要考慮到會計原則。這就需構建獨立的稅務會計模式。稅務會計不僅可以將宏觀稅收理論轉化為稅法學的相關體系,而且還可以借助于會計方法,將企業應納稅款通過會計系統予以反映。同時,它對于我國稅務會計學科的發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完善將起著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林旭東.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及協調辦法.[J].會計之友.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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