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某稅源管理分局風險應對人員風險應對時發現,某公司將其處于建設過程中尚未完工的冷鏈倉庫轉讓,合同轉讓價48197445.54元,其中,地價17527438元,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30670007.54元,約定付款交清日期為2014年10月。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該公司已經預收3000萬元,其中,2013年8月預收500萬元,2013年10月預收1500萬元,2014年1月預收1000萬元。上述轉讓行為未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費。該稅源管理分局依據風險管理工作程序,制作并向企業送達《稅收自查通知書》,該企業自查補繳銷售在建項目稅款及滯納金281.04萬元。
稅法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本案中該公司冷鏈倉庫已經進入施工階段且尚未完工,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的規定,應當按照銷售不動產業繳納營業稅。
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本案中該公司的行為既不屬于銷售或轉讓購置的不動產,也不屬于單純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因此在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時不得扣除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
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本案轉讓不動產行為中繳納營業稅,應按3次收到預收款的數額和時間分別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及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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