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適用于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成本的核算:
購入時:
基本原則: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
2.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具體處理:
1.同一控制下:相對于最終控制方而言的被合并方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最終控制方收購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譽
2.非同一控制企業合并: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
持有期間: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子公司將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實收資本),且未向投資方提供等值現金股利或利潤的選擇權利,母公司并沒有獲得收取現金或者利潤的權利,該項交易通常屬于子公司自身權益結構的重分類,母公司不應確認相關的投資收益。
計提減值:
基本原則:
1.投資方應當關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包括相關商譽)賬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2.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后不允許轉回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
權益法是指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后,在投資持有期間,根據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投資企業按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其投資賬面價值的方法。
適用范圍: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及聯營企業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的部分除外。
特殊情況:
1.直接持有:
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2.間接持有: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投資方都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金額計量》的有關規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并對其余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
重大影響含義及判斷:
含義: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判斷標準:
1.判斷原則
(1)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2)投資方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3)在以持有股權來判斷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時,應綜合考慮:
①投資方自身持有的股權
②通過子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
③投資方或其他方持有的可轉換為對被投資單位股權的其他潛在因素影響,該類潛在因素通常包括被投資單位發行的當期可轉換的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影響。
2.判斷標準
企業通常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來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1)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
(2)參與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政策制定過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3)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
(5)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