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負債是因或有事項可能產生的負債。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預計負債的確認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這意味著企業目前面臨著一項明確的、需要履行的責任或義務,而不是潛在的或未來的義務。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里的“很可能”指的是發生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也就是說,企業履行該義務后,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導致資金、資產或其他經濟資源的流出。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需要能夠準確、可靠地估計出履行該義務所需支付的金額。如果金額無法可靠計量,那么就不能確認為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的核算和會計處理通常涉及以下方面:

1.初始計量: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2.后續計量: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負債的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3.會計處理:在發生預計負債業務時,企業應借記相關費用科目(如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實際支付預計負債款項時,借記預計負債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預計負債的主要類型包括:

1.對外提供擔保:企業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當擔保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企業可能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并支付相應款項。

2.未決訴訟:企業因涉及訴訟而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

3.產品質量保證:企業因銷售產品而提供的質量保證服務,當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企業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或維修費用。

4.重組義務:企業因重組計劃而可能產生的直接支出,如裁員補償、資產處置費用等。

5.虧損性合同:企業因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如企業簽訂的采購合同價格高于市場價格導致虧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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