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個稅的會計分錄主要涉及到“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交稅費”這兩個科目。
計提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繳納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個稅征稅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補貼、津貼: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其中,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能包括在內。
5.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內容包括:設計、裝潢、安裝、化驗、咨詢、講學、翻譯、審稿、影視、錄音、演出、表演、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其他勞務等。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稅。
五、經營所得
1.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由財產轉租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