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投保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合同有限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3)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