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形式
1.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保險單具有以下作用:(1)保險單是證明保險合同成立的書面憑證,并非保險合同本身;(2)是雙方當事人履約的依據;(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單具有有價證券的效用。
2.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于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當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與相應的保險單列明的內容相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約條款時,以保險憑證的記載為準。
3.暫保單。暫保單的有限期限較短,可由保險人具體規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或暫保單的有效期限屆滿,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
4.投保單。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但投保單經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內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時,就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補充保險單的不清或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