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的稅收優惠
(一)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5)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6)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7)航天運輸服務參照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8)自2014年7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取得交通部門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加注國際客貨運輸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2.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二)免稅
1.個人轉讓著作權
2.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3.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4.“四技”合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6.離岸外包服務
7.兩岸海上直航業務
8.兩岸空中直航業務
9.船檢服務
10.隨軍家屬就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
11.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
12.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13.失業人員就業
14.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5.世界銀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投產后的應稅服務
16.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
17.郵政代理收入
18.青藏鐵路公司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
19.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20.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免征增值稅。
21.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征增值稅。
22.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免征增值稅。
23.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
24.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
25.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免征增值稅。
26.不具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納稅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27.不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納稅人提供的港澳臺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28.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免征增值稅。
(三)即征即退
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和東疆保稅港區內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2.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3.2015年12月31日前,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4.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的管理規定
1.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國稅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2.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國稅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納稅人,享受減免稅不需備案)。
3.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
4.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5.納稅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筒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菅業額)
7.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權,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現行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主管稅務機關36個月內也不得受理納稅人的免稅申請。
8.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