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依法審慎經營
(一)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二)證券公司依法履行誠信義務
1.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合同,應當事先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將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簽字確認。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對賬單,按月寄送證券公司與客戶,對對賬單送交時間或者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證券公司應當建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其委托記錄、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以及證券公司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4.客戶認為有關信息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證券公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處理客戶投訴,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戶的投訴采取相應措施。
5.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
6.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不得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7.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而謀取不正當利益。
8.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并實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和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經營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