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設立申請
目前,我國的基金監管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和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國務院明確規定,除對基金托管人的資格核準及監管工作須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負責外,中國證監會為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機關。各地證券監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當地的基金市場履行監管職責。基金業的行業自律管理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證券交易所則在對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履行一線監管的職責。
(一)對設立申請的核準
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嚴格的標準,從嚴審核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同時,嚴格進行開業審核,將現場驗收結果作為批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開業的必要條件;證監會還建立了基金業務培訓制度和內容涵蓋法律、基金、證券、金融的考試考核制度,從嚴選拔合格、稱職的候選人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二)基金監管的主要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主要有非現場監控和現場檢查兩種方式:
1.非現場監控。
非現場監控主要通過分析報備材料的方式來實現。為能及時、全面、動態把握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完整的報備材料制度。基金托管人須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監察稽核報告、基金持有人名冊和對管理公司的監督報告等材料;管理公司須定期報送監察稽核報告、基金運作報告、公司財務與自有資金運用情況報告等;基金托管人和管理公司還須不定期地就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和基金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不定期地講基金信息披露內容、更新后的內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資料及其脫離原單位人事關系的證明文件、以及基金的有關銀行存款賬號、證券賬號、基金專用交易席位號和證券經營機構名稱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中國證監會監管基金運作的重要手段。中國證監會通過現場檢查,更深入地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以及基金的運作狀況。現場檢查分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兩種。每季度進行一次的現場檢查,側重基金運作、公司財務狀況以及基金托管人和管理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不定期的檢查則針對發現的問題或接獲的舉報,由有關業務部門組織人員及時進行。
中國證監會還對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實行年檢制度,并把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高管人員的年度考核列入年檢內容。年檢是對基金托管人、管理公司以及基金運作進行的全面現場檢查。
3.基金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包括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及對證券投資基金行為的監管等。
(1)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應符合相關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有關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機構設置、技術配備及內控制度的建立等應符合有關規定等。
(2)對證券投資基金行為的監管。
對證券投資基金行為的監管分為對基金設立、募集與交易的監管和對基金運作的監管,這是基金監管的重點。
對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交易的監管主要包括:基金設立應符合規定的條件,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的發起人在基金存續期內應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單位;基金募集前三天,基金發起人應在指定的報刊上登載招募說明書;有關基金的申購、贖回場所或上市交易安排應符合相關規定等。
對基金運作的監管主要包括:基金投資組合應符合有關規定;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不得有禁止從事的行為;基金有關費用的核算及支付、基金收益的分配、信息披露、專用交易席位的使用符合規定等。
(3)對基金托管人的監管。
對基金托管人的監管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基金托管銀行應設立獨立的托管部門專門從事基金托管業務;托管部門內部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機構設置、技術配備、和管理制度等應符合有關規定等。
1998年證監會下發的《關于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上述三方面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