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股權結構在美國很普遍,可以使公司創始人及其他大股東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留足夠的表決權來控制公司。
 
同股不同權
 
  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發布IPO新規,在港交所官網披露的《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咨詢總結中表示,港交所允許雙重股權結構公司上市,IPO新規允許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新上市規則將于4月30日生效,正式接納相關上市申請。
  同股不同權是非流通股股東往往在公司中擁有控股地位,相比起來流通股比例過小,導致了“一股獨大”、中小股東權利弱等情況的出現,大股東獨掌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他們往往選擇侵蝕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不是追求公司的發展,以尋求實現他們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徑。
  這是因為在股權分置的情況下,大股東所持股票是不可流通的,這就意味著非流通股股東不能在股票價格的上漲中受益,他們的資產價值與股價的漲跌和公司業績無關,這就大大刺激了大股東通過“掠奪”公司來獲取利益的行為,并最終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造成了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之間利益的高度不一致。這一利益分裂又進一步造成了企業控制權的分裂,使得擁有所有權的企業股東和擁有經營權的管理人員之間的矛盾成為公司的次要矛盾,而其主要矛盾變成了所有者之間的控制權分配問題。這一多重的委托代理關系,大大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難度和成本。其次,股權分置的“同股不同價”現象造成了市場定價機制的扭曲。
  一方面,非流通股股東取得股票的成本遠遠低于流通股股東的成本;另一方面,大股東的股權定價是以每股凈資產而不是股票價格為基礎,非流通股股東無須關心二級市場價格的波動,這就使得二級市場上股票的價格并不是公司真實價值的如實反映,股價的漲跌嚴重偏離公司業績,從而使得市場的價格機制不能得到有效充分的發揮,不僅削弱了激勵機制在上市公司的應用,同時也使得中國證券市場的外部收購兼并功能失靈。在公司的決策中,實際出資少于社會公眾的發起人事實上成為公司的真正決策者。而社會公眾股的意愿卻得不到體現,公司的分配等都由大股東控制。
  在分配上,實際出資額少于社會公眾股的發起人卻拿到了遠高于社會公眾的股利。同股不同價是指股份公司在同一次發行的普通股中,發起人與社會公眾投資者購買股份的價格不相同,發起人一般以票面價或者略高于票面價的價格購買,而社會公眾則以遠遠高于票面價的價格購買股份。這就造成了不同的股東購買股份的成本不同,對公司的資產形成的貢獻不同,也即對公司所盡義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