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書,又稱委任背書,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為目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實際上是代理權在票據上的體現,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代理人,而背書人則是被代理人,被背書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據金額必須歸于背書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書人不是票據的所有權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將票據進行轉讓背書。若其要進行轉讓,必須以背書人的名義(即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若其進行轉讓背書,則是屬于越權代理,背書無效,這勢必影響背書的連續性。
委托收款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持票人依據法律規定的記載事項作成背書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可以記載“委托收款”字樣,但如果記載“托收”、“因收款”、“代理”等字樣的,也應該認為有效。
委托收款背書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其性質為非轉讓背書,不因背書而轉讓票據權利。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背書人簽章。背書人在背書人欄內簽章,這是背書行為的要件。
2、應記明委托收款的意思。在背書欄內清晰記載"委托收款"字樣。
3、被背書人名稱。
4、背書日期。與一般轉讓背書一樣,屬相對應記載事項。一般應予記載,如果未記載,法律推定為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的效力如下:
1、代理權授與效力。
2、不切斷抗辯的效力。
3、權利證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