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籌集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不斷顯現。從1995年到201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從131.3億元增長到7376.6億元,個人所得稅已成長為繼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后的主力稅種。2011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把工資薪金性收入的扣除額提高到月收入3500元,進一步突出了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即便如此,個人所得稅的功能發揮仍很不充分。2012年,我國城鎮居民中*6收入家庭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總收入之比為7.59:1,甚至低于兩者可支配收入之比7.77:1。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功能之缺位由此可見一斑。當前,我國經濟運行已經步入“新常態”,無論是擴大內需、加快轉變發展方式;還是推動共享發展成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都需要進一步發揮個人所得稅的積極作用。
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需要把握如下幾點:
理性看待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現階段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個人所得稅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優化收入分配結構,既取決于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設計,也取決于特定的稅制結構和宏觀收入分配格局。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經濟擁有一系列鮮明特征:一是擁有龐大的國有經濟,居民很少從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中獲得直接好處(如個人購買力的增加等),并且很少從國有資本的市場估值增長中獲得直接好處;二是我國稅制以流轉稅為主體,2014年,所得稅收入占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只有1/4強,占政府一般預算收入的比重只有1/5強;三是在所得稅收入中個人所得稅僅占23%。這就決定了如下事實:如果稅制結構和宏觀分配結構不作大的調整,僅靠個人所得稅改革來顯著改善收入分配結構是不現實的。現實的選擇是:把個人所得稅改革與建立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及完善初次分配制度結合起來,以托底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為重點,通過漸進的、全面的改革,逐步形成合意的收入分配結構。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加大對高收入群體的調節力度。和同等發展水平國家相比,我國的宏觀稅負已經不低。在此背景下,如果把改革目標確定為加快建立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那么不僅需要把中等收入人群納入征收范圍,而且需要顯著提高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不僅要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案設計,而且還要有相應的減稅措施相配套。這樣的改革思路操作起來難度極大,并且容易招致社會公眾的強烈反彈。現實的選擇是把改革目標放到加大對高收入群體的調節力度上。通過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經營性收入、資產性收入的征管,堵塞稅收流失;通過加強對高收入群體轉移性支付的稅收征管,堵塞遺產稅、贈與稅缺失造成的征管漏洞。至于推動建立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改革目標,則可以通過把更多居民逐步納入納稅人范圍的辦法(使免征額的增長幅度明顯低于居民收入的增長幅度),同時配以流轉稅的擇機減免,循序漸進予以解決。
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設計應進一步體現公平性。應借鑒國際經驗,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該是家庭收入,在核定家庭成員人數、撫養義務的基礎上,確定適用邊際稅率和免征額。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個人所得稅更加公平,而且有助于充分發揮家庭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有助于更好地應對今后老齡化和老年貧困的嚴峻挑戰。
建立退稅機制,加快稅收征管從“代扣代繳”向“自行申報”模式轉型。與以家庭收入為基礎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相對應的,是基于收入申報的“綜合征收”管理模式。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就開始推動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20年過去了,改革進展并不順利。目前個人所得稅征管仍以“分類計征”為主導。究其原因,一是當前納稅人申報收入的積極性非常低,漏報、瞞報收入現象十分嚴重;二是對漏報、不據實申報收入的行為處罰力度偏輕。加快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模式的轉型,關鍵是要遵照“嚴扣寬征”的原則建立“退稅機制”:首先,稅法要明確所有人都是納稅義務人,所有納稅人都有據實申報收入的義務;其次,建立預扣稅款制度,根據對納稅人收入的評估,預扣其應繳稅款;再次,根據納稅人申報的實際收入,退還稅收機關多扣的稅款;最后,保證預扣稅款高于實際應納稅額,使納稅人可以從主動申報中得到實際的物質利益。這樣,就可以把納稅人主動申報收入的積極性極大地調動起來。在此基礎上,如果稅務機關主動完善稅收服務、加強稅源監控、嚴格稅收執法,建立稅收征管新模式的步伐必將明顯加快。
加強信息交換與分享、提高征管效率。全面掌握個人收入狀況,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的重要基礎和前提。鑒于居民收入來源的多樣化,有必要切實加強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與工商管理、銀行、證券及不動產登記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共享。正在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對此已做出相關規定。但要把上述有關規定落到實處,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時,要把上述信息的價值充分發掘出來,稅務機關也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本文來源:中國經濟時報;作者:張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