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發票存根聯保存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2010年,省地稅局規定:對于通用機打發票使用量特別大的納稅人(年用票量200萬份以上),經各市地稅局批準后,可以適當減少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保管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同時納稅人必須確保其已開具發票的電子明細數據保存5年以上,以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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