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營業稅有沒有稅收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9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