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由自治區地稅局負責起草,是我區首部涵蓋國、地稅業務的省級地方性稅收保障法規,主要包括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和稅收監督等方面的內容共二十六條。
  由于在機制、義務、監督等方面取得了突破,該《辦法》的實施將有效解決在稅收征管實踐中難以獲取第三方信息的問題,打破稅務機關唱“獨角戲”的局面。
  一是構建了長效工作機制。《辦法》明確了我區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的協稅護稅責任、信息提供和委托代征義務,構建了以“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為主要特征的社會綜合治稅長效工作機制,可逐漸提高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認識,打破稅務機關唱“獨角戲”的局面,形成政府各部門配合稅收管理的良好氛圍。
  二是樹立了培植稅源理念。稅源是稅收收入的來源和基礎,而稅收則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在抓經濟、促發展的同時,也承擔著培植稅源、保障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職責。《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和調整產業結構,培植稅源,保障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辦法》第七條則明確要求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
  三是明確了稅收協助義務。《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稅收協助義務,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建立健全稅收保障機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保障稅收工作經費。二是對有關部門的稅收協助義務進行了明確。《辦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協助制度,稅務機關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稅收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稅收協助主要包括涉稅信息提供和某些具體行政行為的協助。對于涉稅信息的提供,《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17大類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履行稅收協助職責,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協商確定的時間和方式無償提供;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協助,《辦法》第十至十四條規定了登記機關在權屬登記變更環節、審計與財政部門在財政審計檢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在出入境管理和工商部門在辦理企業股權變更,以及主辦單位在舉辦演出、會展、商貿交流等活動過程中的稅收協助義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現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告知同級稅務機關。此外,《辦法》第二十條還對新聞媒體加強稅收征管工作宣傳作出專門規定。
  四是拓寬了綜合治稅手段。代征、代扣、代收稅款工作是實現社會綜合治稅的重要手段。《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7種特定稅收可以實行委托代征,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支付代征手續費。同時,《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要求扣繳義務人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涉稅信息,進一步強化稅務機關對于稅源的控管。
  五是建立了監督保障體系。《辦法》除了具有較強可操作性外,獎懲措施也相當給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還可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獎勵,同時《辦法》第十五條還規定,未履行稅收協助職責,造成稅收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此舉,進一步保證了稅收保障工作實效。
  據了解,2009-2013年,全區各級地稅機關通過社會綜合治稅獲取有價值的稅涉稅信息242.08萬條,實現地稅收入367.96億元。其中,2013年獲取信息153.08萬條,實現地稅收入94.61億元,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成效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