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是否需要納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第十三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拖欠的工程款的利息計入建筑安裝營業額中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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