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企業融資租入一船舶,我們是承租方,我們按會計準則的要求,1、購入時:借: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5,000,000借:未確認融資費用400,000 貸:長期應付款- 應付融資租賃款5400000 然后我們每月按固定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未確認融資費用每月攤銷計入財務費用,現在稅務審計說進行納稅調整,請問稅法有相關規定嗎? 這兩項調整我們應該反映在表中哪一項?
  【答】折舊的計提及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銷與稅法的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二)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應調整增加折舊額,不得在計入的"財務費用"中稅前直接扣除,相應的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2、匯算清繳時折舊通過附表九計算并填在附表三第43行。財務費用可在第40行中其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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