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級品數量 ÷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于對鹽征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征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并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堿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堿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系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堿廠利用自制液體鹽生產燒堿,該廠燒堿的單位耗鹽系數(該系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系數=生產的燒堿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堿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制鹽等再制鹽或者用于連續加工酸堿、制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制鹽、堿等)耗鹽系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制鹽的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制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 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制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么,粉洗鹽、粉精鹽、精制鹽的耗鹽系數分別是1:1.1、1:1.2、 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制鹽等再制鹽數量÷耗鹽系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制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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