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生資源稅應稅行為后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現行資源稅規定: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對以下情況還做了具體規定.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為三種情況:
①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③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采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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